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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码:南充国土局“一地二卖” 两开发商称自己受害(2)

时间:2016-12-08 21:42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2010年,鑫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南充中院随即作出(2010)南中法民初字56号判决,要求南充市国土局按照2600万元的总价,以每亩47万的价格,折57.31亩土

  2010年,鑫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南充中院随即作出(2010)南中法民初字56号判决,要求南充市国土局按照2600万元的总价,以每亩47万的价格,折57.31亩土地给鑫达公司。

  2011年,鑫达公司竞得望天1号地块之后,向南充国土局发函,提出依上述判决,以望天1号地与国土局相互抵消债务,鑫达公司不再缴纳其余土地出让金。但这并未得到国土部门认可。

  2011年12月13日,南充国土局向南充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鑫达公司提出的“根据(2010)南中法民初字56号判决内容,抵消望天坝1号地块出让金”的函无效。鑫达公司提起反诉,被顺庆区法院驳回,鑫达公司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

  就在鑫达公司上诉期间,国土局以鑫达公司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发函,解除该局与鑫达公司关于望天坝1号地块的出让合同,注销《成交确认书》并没收鑫达公司1300万的竞买保证金。

  2013年5月27日,南充市国土局发布公告,对望天坝1号地块重新挂牌拍卖,后由泰达公司竞得该块土地。

  就在泰达公司够得土地,开始开发建设项目时,鑫达公司将南充市国土局和泰达公司一同起诉至四川省高院。

  蹊跷的是,2014年5月21日,南充国土局撤销了向顺庆区法院提起的诉讼。

  此外,对(2010)南中法民初字56号判决,南充国土局于2012年2月19日向四川高院提出上诉,2014年2月19日,四川高院撤销该判决,发回南充中院重审。

  2016年8月31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当初鑫达公司参加西河综合整治工程时约定的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未落实,只是鑫达公司应当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要求国土局履行合同交付土地,并赔偿延期交付土地造成损失的请求。

  国土局“根本性违约” 遭遇官司的“望天坝1号地块”被闲置多年,如今已杂草丛生。

  遭遇官司的“望天坝1号地块”被闲置多年,如今已杂草丛生。

  鑫达公司诉称,南充市国土局和泰达公司恶意串通,使泰达公司违法取得该地块。请求法院判决南充国土局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将望天坝1号地块交付给鑫达公司;同时,认定国土局与泰达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四川高院一审认定,泰达公司不存在恶意竞拍,与南充国土局之间也不存在恶意串通。而且,南充国土局与鑫达公司之间的合同已不具备履行的可能性。但南充国土局起诉鑫达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要求法院确认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后,尚待法院判决确认期间,就宣布解除与鑫达公司的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解除行为无效。因此,南充市国土局与鑫达公司签订的土地《成交确认书》仍然合法有效。

  在法律上,根本性违约是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害赔偿。

  四川高院同时还认定,南充国土局2013年与泰达公司签订同地块《成交确认书》,也合法有效。因此,鑫达公司的称其恶意竞拍、合同无效的起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南充国土局和鑫达公司均对四川高院的判决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2016年9月29日,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指出,由于鑫达公司并未在该案中对南充国土局根本性违约行为提出赔偿,因此该问题不在受理范围,由双方另行解决。

  2016年10月,泰达公司在接到最高法的终审判决之后,开始向南充市国土局追究赔偿责任。谢国友说,直播,从2013年到现在,虽然才三年,开奖,但解决起来也不容易。对他们更为不利的是,2013年之后,整个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开始萎缩,南充的房价地价均有下降,现在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亏得更惨。但在与南充市政府僵持了一两个月之后,11月30日,他们还是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

  “不如让政府给一些优惠条件,通过继续履行合同回本。”他说,这样国土局也不用退还他们2个亿的土地款了,但他又认为,需向他们支付额外赔偿,才能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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