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家住云南曲靖的朱女士表示,她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前夫欠款的共同债务人而负债65万元左右,并遭到债权人不断索债,导致精神不好。 昨日,重案组37号(ID:zhonganzu37)了解到,多名与朱女士情况类似的人们组建了一个互助群,希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以下简称24条),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朱女士前夫张某于2015年2月写下的欠条,欠款189920元。 受访者供图离婚第二天遭索债 朱女士称,她与前夫张某于2010年7月领证结婚,因家庭矛盾,两人2011年开始分居,并于2015年5月离婚。离婚第二天她便被人索债至单位,之后前夫失踪,“他们跑到我单位去要钱,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回事。” 朱女士告诉重案组37号(ID:zhonganzu37),张某以前以做工程谋生,之后因工程款产生纠纷。离婚后她才知道,结婚那几年,丈夫一直在外面用她的名义借钱。 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朱女士及其前夫张某共有四次借款,前三次均被云南曲靖市麒麟区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最后一次则被昆明市西山区法院认定为不属于共同债务,并由张某偿还。 朱女士称,三次败诉使她的工资和公积金均被冻结,“2015年7月,唯一的住房被保全下来,目前正进行第二次拍卖。”她表示,多名债权人在执行阶段态度强硬,后经协调,同意每个月给她留下1500元生活费。 “因为这些事情,我的抑郁症不定时复发。情绪不稳定,和周围同事关系紧张,领导一边对我意见很大,一边又同情我。”目前,她已经向领导提出辞职。 四场官司仅一次胜诉 重案组37号(ID:zhonganzu37)注意到,四次判决均提到了朱女士及其前夫借款时间。 第一张欠条时间是2014年7月,30万元,债权人是朱女士单位附近一名协警,协警表示,这笔钱是张某帮朱女士借的。 第二张欠条是2015年1月,原告称张某借款15万。债权人表示,这笔钱是从银行贷款,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从时间推定,本金已经基本还完。” 第三张欠条是2015年2月借下的一笔货款,19万元,借条上没有朱女士的名字。债权人自称曾经是张某生意伙伴,“检察院听证的时候,他又承认写欠条时我不在场,编造在演唱会上见过我。” 维权者们自制的“24条公益召集令”动画第四张欠条是2015年4月,33万元,张某在欠条上写了朱女士名字。 判决书显示,朱女士前三次均未出庭,也均败诉。判决书显示,在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出庭后,法院认为第四次张某借钱后不到一个月便与朱女士离婚,因而认定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属于共同债务。 但即便如此,朱女士仍要承担65万元左右的债务。 建24条互助群抱团 与朱女士情况类似的女性还有很多。媒体人李秀萍告诉重案组37号(ID:zhonganzu37),几年来,她与同伴彭云四处为这些受另一半借款困扰的人们发声。目前,他们已经拿到400多份数据,仍在统计过程中。除了实名问卷,他们也做了后续案情登记表验证和相关访谈。 李秀萍认为,这些离婚被负债的案件关键在于24条。该条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博上的反“24条”维权者们 微博截图《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李秀萍表示,目前夫妻债务的判定规则脱离了家事代理的基本原理,没有正确区分夫妻行为的不同性质,针对24条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夫妻债务的界定及债权人举证责任上。“我们希望重构夫妻债务规则。” 延展 1、夫妻共同债务如何鉴定?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