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律师表示,事实上,法院并不需要黄来辨认,也不该由黄来核实仲伟兵的身份。“黄的申请书上写的很清楚,当年的判决书上也写的很清楚,仲伟兵的年龄是多少,住址在哪里。这件事说到底是法院执行的问题。” 不过,仲超认为,仅凭年龄来核实身份,并不准确,“这俩‘仲伟兵’都在一个镇,所以得见到这个人才行,我们不能再犯一次错啊?” 黄玉雷该不该来辨认,暂且抛开不谈。另一个问题是,如果黄玉雷前来指认了,接下来又怎么办? 仲超表示:“如果黄玉雷指认说,我们法院把仲伟兵搞错了,那么一来要让黄玉雷把钱还给仲伟兵,二来要继续执行原来的案件,让另一个‘仲伟兵’还黄玉雷钱。” 仲超说,如果两个人(黄玉雷和另一个仲伟兵)都还不了钱,这属于法院执行不当,仲伟兵只能申请国家赔偿。“法院要不回来,怎么办啊?国家要承担责任。” 对此,上述不愿具名的律师并不赞同:“如果法院搞错了被执行人,那么这是法院自己的错误,法院就应该立刻主动纠错,积极赔偿,争取当事人的谅解。 该律师认为,如果证明了“此仲伟兵非彼仲伟兵”,开奖,那么该案执行错误的根本原因是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核查错误,张冠李戴,将同名同姓的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划扣,这不是执行依据的判决书错误或者被撤销,不属于执行回转程序,而是属于典型的“错误执行”。 他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错误查封等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刑事国家赔偿程序提出国家赔偿,要求国家对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国家赔偿,不仅要赔偿划扣的本金,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损失的利息。 “但是走国家赔偿程序,程序麻烦,耗时也长。”该律师说,“就3万块钱,人家要走多久程序?3年拿不回来,5年拿不回来,怎么办?”2013年5月7日,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两个“仲伟兵”差异挺明显 沭阳县人民法院只能通过申请人来辨认“仲伟兵”,原因是1999年的老案件没有核查过被告的身份信息。那么,2013年法院又是如何锁定这个被划钱的仲伟兵呢? 仲超说,“法院是在公安内网上查到了这个仲伟兵的身份证号,也查到一个仲伟兵账户里有钱了。”不过,由于当时经办此事的人已经调走,atv,他也不大清楚当时的具体操作情况。 而这个身份证号,正是后来沭阳县人民法院查询仲伟兵财产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号。 据2013年4月27日沭阳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显示,协助执行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分行反馈称,证件号码为××……的仲伟兵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京盘城支行有一则开户信息,金额为4万元。 据仲伟兵介绍,这就是他在2013年春天存入该行的4万元定期存款。仲伟兵提供的存折信息显示,2013年2月6日,仲伟兵存入4万元,定期2年。当年5月7号,凭密码被提前支取本金4万元以及35元利息,销户后再转开存入11364元,也就是,相当于法院从其账户扣划了28671元。“当时也没告诉我一声,就把钱划走了。要不是我今年去看,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发现?”仲伟兵说。 这两个仲伟兵之间有什么联系吗?法院有什么可能将他们二人搞混? 虽同名同姓,但这两人的年龄和住址都不一样。 据1999年该案判决书显示,被告“仲伟兵”32岁,住本县(沭阳县)贤官乡(镇)沙河村一组。这样算下来,2013年执行案件时,仲伟兵应该为46岁。 另据2013年4月26日黄玉雷递交给沭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申请书显示,“黄玉雷申请对被执行人“仲伟兵”恢复执行,按1999年×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黄玉雷对被申请人“仲伟兵”的描述是:男,46岁,汉族,住本县(沭阳县)贤官乡(镇)沙河村一组。 而据这个被划钱的仲伟兵的身份证显示,其出生年月为1959年2月14日,2013年黄申请执行时年龄应为54岁,与被执行人“仲伟兵”(46岁)相差8岁。 此外,被错划钱的仲伟兵住址是在沭阳县贤官镇贤北村,而判决书上所写的地址为贤官镇沙河村一组。虽然两人都在同一个镇,但属于不同村。地图显示,两村的距离大约是4公里。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