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为感谢彭曙、胡浩龙,将利润的一半约1亿元作为好处费送给两人。2009年3、4月间,彭、胡二人以成立湖南省潍邦实业有限公司为由,以出资入股的名义,从陈平的智邦集团拿走4900万元;随后又以借款名义,向陈平要3800万元,为掩盖受贿事实,还支付了63万元利息。 在觉得仍不够“安全、隐秘”的情况下,上述全部资金又原路返回,改由陈平的美世界房地产公司,以1.3亿元收购了彭曙、胡浩龙控制的尚达公司在美世界投资公司所持30%股权。而尚达公司在2007年8月仅以3000万元获得美世界投资公司30%的股份。此次收购,对于尚达公司来说,正好有1个亿的利润。 一审认定,彭、胡控制的公司和陈平的公司间随后又经过了多次往来,经反复走帐以及财务处理,最终彭、胡二人实际收取好处费9736万元。 二审庭审中,彭曙、胡浩龙均称这不是受贿,而是他们与陈平公司之间正常的投资、拆借等经济往来。胡浩龙说:“做出股权回购,是高管局的决定。股权回购价从1.68亿涨到3.97亿,是合理的市场行为,不是我们的职务行为。”彭曙说:“长沙苗圃那块地就在浏阳河边上,增值潜力不是几个亿的概念,是几十个亿的概念。如果没有陈平,高广投就拿不下这块地。后来陈平还对我们有很大意见,说和高广投合作,他损失了几个亿。” 胡浩龙的辩护人邓祥瑞律师认为:“陈平不具有向彭、胡二人行贿的现实理由和客观可能性;陈平的智邦公司对潍邦公司的入股是真实投资,彭、胡后来的借款是正常的资金拆借;尚达公司入股美世界公司,以及陈平公司收购尚达公司的股份是真实合法的股权交易。” 而出庭检察员则坚持原一审指控的观点,认为这近亿资金的辗转腾挪系彭、胡二人以“借款”、“投资款”的形式掩盖受贿犯罪的实质,应以受贿罪论处。 国企老总的私利:设关联公司“收钱” 澎湃新闻梳理一审判决书发现,彭、胡二人的尚达公司、潍邦公司,不止一次出现在多个被认定的受贿行为中。实际上,彭曙、胡浩龙设立、控制、入股的公司多达十数家,这些公司在其受贿期间,入账颇丰。一审判决书称,在高广装公司承接广告塔业务的苏钢华,出资成立银鹰钢结构公司,让彭、胡占干股。高广装的广告塔业务分割成若干小工程,定向发包给银鹰钢公司。2005年至2008年,彭、胡控制的湖南三才广电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尚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为尚达公司)、湖南瀚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需要资金,彭、胡分4次从银鹰钢公司借款610万元,到2009年12月,彭、胡共计归还181万元,尚余429万元,年底,苏钢华提出不用归还,用于冲抵近三年的好处费。此笔彭、胡被认定共受贿724万元。但二审中,辩护人辩称,彭、胡均有亲朋在银鹰钢公司任职,二人参与了公司管理,不能算受贿。 2006年,煌羚文化公司股东钟大兴为续租长株潭公路沿线的广告位,atv直播,让彭、胡二人控制的尚达公司,到煌羚公司入干股。2007年、2008年,尚达公司收到汇款40万元。2010年,彭、胡控制的湖南湘和投资有限公司,收到100万元。 据一审判决书,另一笔高达2820万元的受贿,也是通过公司投资作“掩护”。 2005年,高广投投资1亿元建设湘潭县海棠路,县政府置换1000亩商住地块给高广投作回报。湘潭开发商胡迈鸿提出承揽海棠路项目,并由他负责溢价处理湘潭置换土地,所得收益与彭、胡平分,二人同意。2009年,胡迈鸿通过承揽工程和溢价出让土地共获利5000余万元。 而早在2005年底,由胡迈鸿出资2820万,加上彭、胡,三人合计筹资4000万元,通过彭、胡控制的北京千般鸿泰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后因故收购失败。2006年2月,时代科技公司陆续退还千般鸿泰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同年6月,胡迈鸿告知彭、胡,他的282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两人,两人表示同意。 二审庭审中,辩护人表示,由于千般鸿泰公司与胡迈鸿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以及有退款770万元的事实,不能构成受贿。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家千般鸿泰公司在一审判决书中一笔1550万元的受贿中,也是关联公司。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