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起,“拉链式通行”在深圳全面推行。具体要求是,当机动车行经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因事故、拥堵等原因导致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以及经营性停车场,应按先右后左的顺序依次通过,像拉链一样,左右交替互不抢行。
因为在深圳,由抢道引发的交通事故约占路口事故总数的40%,每宗事故影响通行时间平均达15分钟以上,如果车辆主动交替通行,通行效率将能提高10%至20%。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12条第5项规定,不采取“拉链式”交替通行,将处300元罚款,一年内有3次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500元罚款。此外,若因此引发交通事故,还将负全责。 本文来源:搜狐公众号极光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