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显示,上述评估报告出具的当天,史邵宁将评估报告结论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限令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商都公司10日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逾期将依法进行拍卖40%股权。而根据民诉法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公告起60日才视为送达。 在未到送达日期的情况下,2011年2月10日,史邵宁作出拍卖上述40%股权的裁定,并再次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再一次在未到送达日期的情况下,同年2月18日,浙江商都公司的股权被以330万元的价格拍卖。 上述股权被拍卖之后,又经多人转手操作,最终使得上述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深圳伟发公司获利。起诉书写明,2011年2月18日,直播,杨志群以330万元竞得该股权;同年2月23日,史邵宁裁定经拍卖股权转让;同年3月14日,廖国军(深圳义乌公司总经理)以虚假出资的方式购得杨志群40%股权;同年4月6日,通过增资扩股以及虚假出资,深圳伟发公司、彭伟苗以及深圳伟发公司原诉讼代理人梁赤占股达到94%。 起诉书显示,浙江商都公司被排除在整个执行环节之外,对该公司利益关系较大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均被剥夺,导致浙江商都公司持有的深圳义乌公司40%股权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卖转让,造成其重大的经济损失。经鉴定,截至2015年4月30日,浙江商都公司丧失的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45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史邵宁无视国家法律,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不履行法定执行指责,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史邵宁刑事责任。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负责该案的黄姓法官称,史邵宁不承认检察机关的相关指控,法院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