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上午,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的涉事男子李某在朝阳法院受审,他因在酒店拖拽陌生女子牵出介绍卖淫罪名被指控。该案因涉及隐私未公开开庭,检方建议对其量刑一至三年。 为啥李某没有被追究与拖拽行为有关的罪名?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刘叶青在庭审后首次披露案情,并通过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回答了社会对此案的疑问。同时,重案组37号探员还对此案所涉及的和颐酒店进行了回访。 位于望京798的涉事和颐酒店。 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林斐然 摄 视频女子在酒店遭陌生男子强行拖拽 记者探访事发地。 来自新京报动新闻 今年4月5日,直播,微博昵称为“弯弯_2016”的网友连发多条微博,称在位于望京798的和颐酒店,遭陌生男子拖拽,随后上传监控视频。这一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男子李某后被警方控制,并查出他曾经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女子在酒店被陌生男子拖拽。 视频截图 起诉书显示,现年25岁的李某无业,初中文化程度。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1日、3月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798“和颐酒店”内,李某先后以600元、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鄂某某(女,28岁,另案处理)在该酒店房间内向金先生、刘先生进行卖淫。 公诉机关认为,atv,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因涉及当事人隐私,该案今日未公开开庭审理,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该案以简易程序审理,李某全程认罪态度较好,案子审理时间并不长。 涉事和颐酒店于事发后在电梯间入口处设置安保人员,除住店客人外一律禁止进入。 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薛珺 摄 酒店袭击拖拽女子因怀疑“蹭卡” 庭审结束后,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刘叶青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查明的事实是,涉案男子李某专门在和颐酒店等快捷酒店发招嫖小广告,卖淫女经他介绍进酒店卖淫,他从嫖资里收取提成,他认为这附近的酒店都是自己的“地盘”。 涉事和颐酒店多客房内发现有“小卡片”。 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林斐然 摄他和卖淫女没有酒店房卡,平时都是坐电梯“蹭”其他客人的房卡上楼。而事发当时的“弯弯”在电梯里没有找到房卡,让李某觉得“弯弯”是卖淫女,而且是他不认识的卖淫女。当时李某问女孩是干嘛的,被陌生男子一问,“弯弯”更加紧张没有找到房卡,这让李某更确信女孩不是房客是“抢生意的”,于是便进行了拖拽。于是发生了大家在视频中看到的情节。 案件未当庭宣判。刘叶青介绍,拖拽事件的当事女孩说事件对她造成了严重影响,不想再被此事打扰。 涉事女房客发微博表示希望恢复平静的生活。 微博截图 探员追访 办案检察官:“情节严重”不涉“拖拽事件” “我们以证据为依据,来认定哪些行为触犯刑法”庭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刘叶青首次披露案情并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回答了就此案的一些疑问。刘叶青表示,李某通过发放招嫖卡片介绍他人卖淫的这个行为构成犯罪。其拖拽行为,不能成为介绍卖淫的加重情节。 “我认为大家可以这样看待拖拽事件,虽然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作为一个线索,侦查人员查到了他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刘叶青表示。 为何没有追究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非故意 未构成轻伤 刘叶青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造成轻伤及以上的后果,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第一,无法证明李某具有伤害该女子的故意,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对于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没有争议的。通俗点说他不是经过预谋、刻意的谋划或者处于一个特定的目的,去拖拽、殴打这个女子;第二,根据现行刑法,故意伤害罪,需要出现被伤害人轻伤或者以上的后果,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女子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后果。 因此,无法用故意伤害罪对这一行为做出刑法上的评价。 为何没有追究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没有持械进行殴打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