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这是行贿犯罪中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因此要遏制行贿犯罪,遏制各种形式的围猎权力的现象,设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罪名,可以直接针对这类行为进行打击,很大程度上是对当前有关腐败犯罪认定的一个重大的补漏。同时也是弥补制度漏洞的一个重要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保护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作用。”曾明说。 多知道点 出台背景:“家人涉腐”成新现象官员“身边人”腐败,这是近年来贪腐案件中凸显出来的新现象。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微信号:xxrbszb)留意到,早在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就曾领衔提出《关于增设“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的议案。张小红认为此类行贿行为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一些案件中行贿人行贿数额大、谋取不正当利益性质特别恶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增设“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有利于坚持双向打击的反腐败治理,进一步严密法网,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新增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等20项罪名,并于当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行为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信息日报"江西政读"(微信号:xxrbszb)了解到,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为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atv,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财物; 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为人受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索取,而被动给予其财物;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