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法院对住宅强拆的否定,没有看到它从行政法上予以解说。本案涉及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强拆。村民会议做的拆迁决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当拆迁遭到被拆迁者的异议后,村长是否能代民间保安去强制拆迁?是否应该提交法院来解决? 为了对案件发生背景有更深入地了解,刘红也与张耀杰一起到北高营村进行探访和社会调查。“我接触的当地出租车司机和村民都告诉我,何建华杀得太好了,贾敬龙为民除害,是英雄。” 刘红称。她在调查中也多处印证了贾同庆信访内容的真实性。 “社会底层在遭遇不公正的对待后,在当下社会结构里很难寻求到救济途径。现在的法官对社会多元阶层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诉求其实不是很了解,这使得案件在涉及不是单纯运用法条,需要自由裁量,如涉及对冲突成因、真实的价值诉求的合理性等做本质判断时,只会简单和机械地应用法条的法官,是很难在其行使审判权时,以个案的判决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公序良俗的。”刘红博士说,基于这样的认识,她开始关注贾敬龙案。 此后,刘红开始在网上披露更多涉及贾敬龙案的一些调研结果,希望引起更多人从法学、社会学角度和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角度关注此案。刘红博士介绍,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一次审判工作会议上就有决定,即涉及邻里间民间纠纷的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过错的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另一方面,在河北省高院维持死刑原判后,贾家也未放弃,他们委托魏汝久律师,继续为贾敬龙的死刑复核进行辩护。 然而让很多关心贾敬龙案的人措手不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很快核准了贾敬龙的死刑。10月18日,裁定书送达了魏汝久的手里。 “罪不至死” 贾敬龙死刑核准的消息很快在法律界的朋友圈里传开,法律界和学界一些知名学者也先后站出来为贾敬龙发声,认为其“罪不至死”。 刘红博士指出:“贾敬龙为什么在拆迁当日矛盾最激烈时没杀何建华,而是在近两年后杀呢?通常法院或许对此评价为“预谋”主观极其恶劣。但贾敬龙从事装修工作,熟悉使用射钉枪,而且很容易购得。” 从贾敬龙的法庭陈述和自辩词入手,刘红还特意发文分析了其作案的心里路程:“强拆完仍受屈辱(如扣着应补偿的房子和钱款);正当地寻求政府其他部门主持公道不得和信访无果(公力救济无门)。因此他有很强的被不公平对待了的屈辱感,以致误以为射杀何建华是替天行道,是正义的行为。” 资料图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发表《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一文:“刑法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尤其是不得没有必要地伤害罪犯的生命;否则,国家就违背了尊重与保护生命的基本义务。” 对贾敬龙的作案动机,张千帆认为:“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愤起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这一判决不仅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也违背了尊重生命的中国传统。” 北京理工大学的法学教授徐昕也在微博发文:“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本案属激愤型杀人,被害人强拆被告人的新装婚房,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或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从司法政策来看,可杀可不杀的,最好不杀。” 此案亦引起大批网民的关注。如网民“子行_素食_環保”认为:“他有罪应该处罚,但应考虑他的动机,请留人。”网民“清香柠檬味”则强调“村委没有权利进行强拆”。还有网友类比以往案件,如网民“我要学会说不”分析:“杀贾敬龙,和杀夏俊峰的理由无出其右。”当然,支持法院判决者也大有人在。 徐昕曾在微信里发出一项“贾敬龙是否应立即执行死刑”的投票,短短数小时内投票人数达到28000多人。截至10月22日下午4时32分,共有27382票支持“刀下留人”,占到97%;而支持“应当死刑立即执行”只有665票,占比不到3%。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