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生说:“法院认定在抢修地点才属于在工作岗位,那实在是太狭隘了。类似110、消防等一般也处在待命状态、值班状态的工作,难道只有在出警到达事发现场时才处于在岗吗?” 袁伍常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死者代同事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2016年9月,郴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了袁伍常家属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郴州市中院指出,一审认定邓敬平2015年8月30日原安排值班,因有事请假,由袁伍常代为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郴州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解释称,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当日,湖南华润电力检修有限公司C项目部安排了邓敬平、陈永生值班,在邓敬平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且事发时邓敬平在现场对袁伍常进行了施救、袁伍常没有在值班签到表中签到的情况下,一审仅凭证人证言认定袁伍常代邓敬平值班的事实的证据不足。 陈永生则表示,之所以袁伍常没有签到记录,是因为8月30日当天袁伍常安排他代表电气班去开值班会议并且签到。 “我签了到,开完会就回宿舍了,他也一直在宿舍。”陈永生说。 陈永生、邓敬平二人均表示,他们为袁伍常工伤认定的案子做过证人证言。 陈永生说:“我们公司领导都去作证了,袁伍常当天确确实实在值班,他出事的时候凌晨两点多,值班都要值到八点,这怎么不算工伤?” 但相关证言并未被二审法院采纳。 此外,对于请假后让袁伍常代值班的邓敬平,为什么仍于事发时出现在公司?10月14日,邓敬平告诉澎湃新闻:“8月30日白天我请假回了长沙,由袁伍常代为值班,但我当晚开车回了公司,也没值班,就在宿舍待着。那天晚上袁伍常事发之前,我都没见到过他。” 李芬提供了一份湖南高速ETC通行明细对账单,表示这是邓敬平行车的收费明细,“能显示(邓敬平当时)上、下高速的具体时间,我拜托他去银行开的”。这一说法得到邓敬平本人证实。 这份盖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业务专用章的明细账单显示,2015年8月30日,邓敬平从娄底南站下高速,当时的收费时间为18时6分。至于回到公司的具体时间,邓敬平表示记不清了。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 死者家人指责公司态度模糊不清 袁伍常事发当晚是否处于值班状态,并没有得到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方面的明确表态。一审中,该公司表示,直播,对于家属方提供的拟证明袁伍常在值班的证据,不发表意见。 然而,袁伍常女儿李芬向澎湃新闻提供的该公司在袁伍常死后出具的《工伤事故快报表》显示:“2015年8月30日,我司C项目部电气班班班长袁伍常于值班室(其宿舍)值晚班。” 10月20日,澎湃新闻联系到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张问团,他也是一审中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之一。 张问团称,是否认定工伤不是公司方面能够决定的,“郴州市人社局来调查,我们都配合了,他们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对于袁伍常事发时是否在值班,张问团并未做正面回应,而是表示“请您到我们公司现场核实情况”。 李芬表示,公司模糊不清的态度给自己维权增添了困难,“如果他们按事实说话,明确表态我父亲是在值班,那我们不会如此艰难”。 就法院判决问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认为:“二审法院有必要进一步查证法律事实,用更全面的证据来还原袁伍常事发天的状态,或证明其当时不处于代值班状态。” 邢鑫称,如果能确定代值班的事实存在且无其他侵权行为发生,应认定袁伍常猝死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邢鑫告诉澎湃新闻,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发当天袁伍常代替同事值班的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只有抢修现场才是工作岗位,该认定范围过于狭窄。他认为,根据第三人(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提供的值班制度和相关材料可得知,值班为劳动者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值班是工作的要求,不应狭隘地理解抢修现场才是工作岗位。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