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正如该文所述,2016年4月,教育部联合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工资80%标准”等要求,也可见国家对于实习生劳动后应取得的实习报酬,也是规定以同岗位试用工工资作为标准的。 作为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在企业临时打工,很显然是受雇于用工单位或在用工单位任职,因此,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为雇佣方提供劳动所得的报酬,理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非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在该文中还提及:“2002年,国税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后,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对此,我们先看下该文件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的原文是“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条款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收入,并未一概规定按“劳务报酬”征税,直播,而只是说“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简单的说就是“取得应税项目所得依法缴税”,由此,并不能得出“因为此文件,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的结论。 按照现行税法,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特殊情形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7级超额累计税率。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第一档,其他档次税率详见税法规定),简单的说,就是每月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的,不征税;月工资、薪金5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月工资、薪金3500以上至5000元的,按超过3500元的部分乘以3%的税率计税。 因此,该文中提到的“在北京某猎头公司实习英语翻译的博宇,日薪140元,2000多元工资被征收300多元税;在某单位实习的邓妍方月收入2600元,缴税360元”,实属计税错误。按照正确的计税方法,博宇和邓妍方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为何会出现文中这样的情况,因个人所得税属于支付单位计算税额后代扣代缴,笔者不了解具体情况,在此不予评说。 最后,从此文所述的情况,也可看到,税收政策特别是一些关系到民生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很重要,这是值得税务机关重视的一个问题。同时,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也应对税法知识特别是一些基本的税收法规进行学习和了解,方能正确的理解和运用。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