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晓娜说,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落实被告人的有效辩护权。对质权是实现被告人有效辩护的必要环节之一,而质证权能否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关键证人能否出庭作证。 针对证人出庭率低这一刑事诉讼长期存在的“痼疾”,意见首先明确了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接着提出具体举措以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包括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魏晓娜说,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还需要有大量法庭之外的制度作为保障。为此,意见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检法等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 公检法三方共同参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说:“中外错案研究表明,侦查活动犯下的错误,根本无法通过法庭审理活动弥补,诸多刑事错案的根源,恰恰植根于错误的侦查实践或证据偏失。鉴于此,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需要公检法三方的积极参与。” 意见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前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吴宏耀解释说:“树立庭审意识、确立证据裁判的观念,不是通过法院的事后倒逼机制,而是通过‘符合裁判要求的证据收集指引’主动引导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逐步树立。” 意见强调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卞建林分析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侦查、起诉阶段要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在审前活动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必须投入更多时间、精力去发现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在法庭审理阶段,随着控辩双方参与程度的不断加强,法庭审理的时间必然会拉长。 吴宏耀说:“因此,必须强化刑事诉讼制度的案件分流作用,以便及时调控进入正式庭审的案件数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重大的、需要以开庭审理方式裁判的刑事案件上。而意见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作出了详细规定。” 李奋飞说:“意见昭示着一种新的希望,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理性转型已然拉开帷幕。” 本报北京10月12日讯 ,atv直播,atv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