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杨晓林律师强调,对于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共有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三、小股东私自将公司持有90%股权大股东股份侵吞转移的情况在现实中真的能发生吗? 少城时代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期间原本注册资金为660万元,当时三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是张桂英占股份的20%,冯轲10%,其余70%都归在张靓颖名下。2014年7月10日,张桂英的股权被变更为占公司的5%(33万元);同年8月,公司注册资金从原来的660万元增长到1000万元,张桂英只占公司股权比例的5%,而冯轲股权比例为60%,张靓颖占股权比例35%;直到2014年11月24日,张桂英手上的股权及股东资格被全部剥夺。此外,张桂英表示,这一系列的变更都是在其和张靓颖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她和张靓颖都没有签署任何文件协议,就这样冯轲便成了公司最大的股东,而对此冯轲回应到:调整股权只是为了经营和融资需要。那么现实生活中,私自转移股权的情况是否经常发生? 来自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的田金炉律师对此表示了肯定。田律师指出,公司股东之间所持有的股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但需要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意志达成一致,atv直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如果公司的内部人员伪造其他股东的名义在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议上签字的话,那么就会发生公司股权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转移的情况。 四、倘若股权被非法变更,如何进行救济? 对于股权是否被非法变动,张母和张靓颖以及冯轲的说法存在冲突,但说到底是他们对张母在公司成立之初是公司真正股东还是代持股东(形式上的股东),存在争议。杨晓林律师表示,从张靓颖所发微博“目前的股权也已经再变更过了多次,以后也会因为公司架构的变动需求继续变更”,以及冯轲发表的博文可以看出,张靓颖以及冯轲认为,张母对公司股权只是代持形式,atv,所以股权变动无需征求她的同意,至于变更程序上的瑕疵另当别论。但是显然张母则认为她是真正的股东。所以她才会有委托媒体发表公开信以及提起的股权救济诉讼的行为。杨晓林律师表示,冯轲在张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权被转移的做法确实欠妥,但是还是希望他和张靓颖能与张母在私下里沟通好,双方能就此达成和解,而不要为此伤了和气。 五、冯轲所立的遗嘱是否可以打消张靓颖母亲担心女儿财产被侵吞的顾虑? 冯轲在回应的博文中称,多年前他曾亲笔撰写一份《意外身故遗嘱》,上面明确规定,如果他遭遇意外,身故后其名下所有财产,均归属张靓颖。冯轲所立遗嘱,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否使张靓颖的财产利益受到保护?能否就此打消张母担心冯轲侵吞张靓颖财产的顾虑? 于琦律师指出,眼下的遗嘱是无法保护张靓颖的利益的。因为遗嘱的效力,以立遗嘱人死亡前最后一次所订立的内容为主,也就是说冯轲可以在去世前的任何时间,背着张靓颖随时更改遗嘱内容,随意变更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人以及继承比例。哪怕冯轲现在的遗嘱是公证订立的遗嘱,此后也可以再次通过公证遗嘱来修正前一个遗嘱。而只要后订立了新的遗嘱,前一份遗嘱就失效了。另一方面,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作出即成立,但生效是需要满足立遗嘱者发生死亡情形的条件,所以无论遗嘱内容为何,若生效要件不满足,它实际上只是“很感人”的一纸空文,并不会保护张靓颖的继承权以及财产权。所以冯轲若想打消准岳母顾虑的最好办法,还是应签署夫妻财产约定。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