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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码:突发病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认定工伤?专家回应(2)

时间:2016-10-11 12:21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姜颖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主要原因在于突发疾病与工伤的本质有一定的差异。如果职工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

  姜颖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主要原因在于突发疾病与工伤的本质有一定的差异。如果职工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认为其疾病发生与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视同工伤处理;如果超过48小时就认为其疾病发生与工作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视同工伤处理。这样规定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和保护到职工,同时也比较简单易行,便于实际操作。

  曾深度参与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按照这一规定,如不存在意外伤害因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病,并直接进入到救治阶段,在48小时之内没有死亡但之后死亡的话,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7年3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和执行情况召开会议,听取各方意见,黄乐平作为律师代表出席。会上,他反复提到了“48小时”条款带来的伦理困境。

  黄乐平解释了这种伦理困境:是否认定为视同工伤,对于职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来说利益重大,而且完全是逆向的。用人单位为了不让患病职工认定为视同工伤,完全可以使职工的抢救过程拖过48小时;而对突发疾病的职工的直系亲属来说,为了让患病职工认定为视同工伤,可能选择在发病48小时内放弃治疗。

  张军认为:“这样的政策规定,给了工亡职工家属一个残酷的选题,即或者坚持治疗,失去工伤待遇,或者放弃治疗,保有工伤待遇。而无论如何选择,对工亡职工家属都是一种伤害。”

  未来应增加实质认定标准

  在实践中,人社部也注意到了相关问题,曾转发一个典型案例以平息争议。

  吉林省吉林市卫计委科员孙某在单位参加会议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于4天后宣布临床死亡。当地人社部门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判决。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

  人社部特别说明,虽然家属和医院的人道诉求是正当的,但工伤认定的判断不能突破法律、法规规定。

  姜颖认为,从立法思路和方式上看,仅以48小时作为是否视同工伤的界定标准,未免过于形式化和简单化,而未将突发疾病与工作原因这一工伤本质结合起来,做实质方面的判断。事实上,仅以48小时作为标准,缺乏实质方面的判断标准,难以得到职工和家属的认同,也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

  “因此,仅以形式为标准是不够的,即便将48小时再延长至72小时甚至96小时,仍然会继续存在争议。”姜颖说,“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工伤实质上认识,即要看突发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这是由工伤的本质和核心决定的,也是视同工伤的基础和依据。”

  黄乐平表示,在目前法律实施过程中,“48小时”是一个刚性规定,“目前还没有特别好的解决办法”。

  黄乐平建议,从目前立法的趋势来看,对于这条规定,未来应该从“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姜颖的建议则是,我国应及时调整和修改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标准,在现有形式标准基础上,增加实质认定标准,对于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或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之外突发疾病死亡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同时,实质标准也将赋予工伤认定机构和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弹性地判断,认定结果也能够更趋于理性。

  “未来期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实践,最好是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着手,放弃48小时的形式标准,只要证明劳动者的死亡与工作有密切关系,就应当视同工伤。”姜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张军在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中的政策建议是:制定“突发疾病死亡”条款的配套政策,提高可操作性,减少认定差异化结果。比如细化“突发疾病死亡”条款,减少执行中的争议;完善“48小时”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在“突发疾病死亡”条款的认定中考虑“工作原因”因素。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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