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张玲音曾采取同样手法骗取另一名受害人胡某的3000万元,但因银行人员要求胡某本人确认转账,遂终止了操作。此后,张玲音来到招商银行另一处支行,再次故技重施,胡某的3000万元被其成功窃取。 根据该刑事判决书,当天为朱浩洁办理业务的银行柜台人员宋某表示,2月21日当天中午,王元媛曾到柜台代办查询和转账业务,当时持卡人在现场。在办理过程中,因转账业务的密码是持卡人本人输的,其看到是与王元媛他们一起来的,就认为他们是认识的。同时,她还证实了当天的2300万元确实不是朱浩洁本人签字。另外,根据业务办理有关规定,拉对账单必须要持卡人本人持身份证到柜台办理,但不需要输入密码。 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亟待规范 9月23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在贵宾室记者看到,这里与银行大堂存在一定距离。根据朱浩洁的描述,案发当天他几乎都是待在贵宾室里,根本不知道大堂内银行柜台的状况。 在了解了记者的来意之后,该支行大堂经理表示,负责人不在。随后,她带领记者来到招商银行宁波分行,见到法律合规部总经理章国能。面对记者想要了解案件具体细节及银行相关操作规范的需求,对方表示:“这个案子法院还在审理,审理结果马上出来了。”随后,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查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案例与朱浩洁案颇为类似。 2008年5月上旬,徐某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鞍山路支行客户经理陈某虚构事实高息揽存,诱骗俞某前往存款。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陈某偷偷代原告开通了网上银行,并领取了U盾。之后,俞某将2091万元存入账户,当天徐某利用冒领的U盾登录网上银行,将账户内资金取走。案发后,徐某、陈某因诈骗罪被判刑。 俞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后,法院审理认为,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诈骗,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之后,判令银行返还俞某存款本金2091万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在上述张玲音骗取受害人胡某3000万元一案中,胡某曾将涉案的招商银行宁波百丈支行告上法庭,索取赔偿。该案一审胡某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胡某一案,曾有多名法学专家组织了论证会,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 专家认为,在为储户办理转账业务时,银行没有尽到储蓄合同所要求的审慎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包括没有尽到与大额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审查义务,没有对储户胡某进行基本的询问。此外,银行对第三人“代理”转账行为的事实存在明显的认识错误,且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 记者翻阅案卷了解到,该案中,胡某曾三次办理过打印对账单业务,均没有输入密码,之后转至招商银行百丈支行办理打印对账单及转账业务。在此过程中,3000万元被转出。 法院认定,胡某对打印对账单无需输入密码应当知晓,转账系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有法律人士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源于法律对银行的“实质审查”义务规定并不完善。不少人士多次呼吁,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针对不同的银行卡盗刷情形,出台具体操作细则,理顺和区分银行与客户在银行卡保管、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避免权利保障处于混沌状态中。” 《法制日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直播,直播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