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是,身为公众人物、“道德模范”的陈光标先生,在面对媒体和舆论质疑后的一系列言论,已经严重偏离基本事实的轨道,到了信口雌黄、颠倒黑白的地步。为了混淆视听,转移视线,“陈大善人”不惜将一盆脏水全部泼到本人身上,颇有些“恶人先告状”的意味。“首善”做事,决绝至斯。于是我不得不站出来说点什么,继续沉默下去,不仅对不起真相本身,任由假戏真做,也是对恶的纵容。 一、关于本人与陈光标的关系 (一)我不是陈光标对媒体宣称的“一直是黄埔公司总经理” 本人在2015年8月1日之前,既不是陈光标的黄埔公司的股东,也不是黄埔公司的总经理,与黄埔公司亦无劳动合同关系,更无工资与社保。2015年7月,陈光标找到我说,因为其经营的绿色食品公司(好人凉茶),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十几起被诉案件中败诉被执行,黄埔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支撑正常运转。同时陈光标对我宣称,他分身乏术,力不从心,希望我代持其黄埔公司的股份。 考虑到与陈光标的老乡关系及多年合作关系,我同意并与其签署了一份《委托代持股协议》,协议约定:由我代持其在黄埔公司里的60%股份,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由我承担黄埔公司每年400万元的运行费用;我可以黄埔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业务,独立核算,按工程项目净利润的12%向黄埔公司交纳管理费。基于这种合作关系,我担任黄埔公司名义上的总经理,前后不过八个月时间,何来“一直”之说? (二)陈光标解除与我的《委托代持股协议》,目的是为了霸占我承接的工程项目利益。 与陈光标的黄埔公司形成上述协作关系后,2015年11月,我在上海宝钢竞标到一个拆除工程项目,自筹资金6000万元予以启动,拆除工程进展顺利。2016年2月,因黄埔公司在我代持陈光标股份之前,开奖,陈光标自己承揽的南京六合区一项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被承包商严学虎告上法庭,陈光标败诉并面临被执行。陈光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我作为彼时名义上的“陈光标”把欠原告人的款项还上,被陈拒绝。 2016年3月21日,陈光标突然要求解除与我之间的《委托代持股协议》,我提出解除协议的前提条件是:陈光标必须作出承诺,我代持其股份期间承接工程的权益归我所有。陈光标一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同意。《解除委托代持股协议》当天,陈光标即以所谓职务侵占事由向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报案,并向宝钢公司发函,谎称我被刑事拘留,全面抢夺我在宝钢的工程项目。为了“摘桃子”,如此煞费苦心。 二、关于假公章事实 (一)陈光标一直对媒体说假章事件是他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这是掩人耳目的说辞。 陈光标2016年3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案由是我涉嫌职务侵占,并非所谓的“170枚假章”。但陈光标没想到,在其报我涉嫌职务侵占,当公安局民警到达黄埔公司办公室后,反倒在黄埔公司其他与我无关的办公室里发现了180多枚假章和大量假的荣誉证书、证件。一周后公安干警又从黄埔公司搜获刻印章机一台。陈光标在对媒体的说辞中,始终没有说清楚这些大量假章被其用于何处,也只字未提这台刻章机是干什么用的。9月23日陈光标在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同村人、黄埔公司原法人总经理张宏德联合副总蒋勇侵占黄埔公司3亿元利润并私刻大量公章。 (二)陈光标对媒体说我伙同公司副总私刻了这些假章,我“偷偷摸摸进入总经理办公室”想转移这些假章、假证,他才报的案,此纯属说谎。这些假章涉及到谁,陈光标应该最为清楚。 其一,如上所述,我于2015年8月才任黄埔公司总经理,而警方查明这些假章多年前就已刻制。陈光标怎能在假章东窗事发后,以一句“我不知情”就搪塞掩盖过去了? 其二,据了解,警方查获的180余枚假章中,每一枚都有实际的单位名称,其中有中华慈善总会、商务部、毕节市慈善总会、泗洪县民政局、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非陈光标所说的假章仅涉及黄埔公司及其他单位,以及部分是尚未刻制的章坯。试问:这些涉及慈善总会、民政部门、商务部门以及法院的印章,对谁最有实际用途?我本人作为合法的建设工程商,既无刻这些假章的动机,亦无实际需要。我与黄埔公司形成合作关系前后承接的所有工程,在运作和建设过程中有无用过这些假章,是完全经得起调查的,如果有劣迹,请陈光标指明我曾用在何处。我要强调的是:如果有利用上述假公章沽名钓誉、违法乱纪的行为,我甘愿接受最为严厉的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