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前红看来,根据《监督法》,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唯一形式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之后,在专题报告或专题询问中,人大代表可以借此机会在会议上对司法机关提出询问。但采取联名递交司法建议书对司法机关办案提出具体要求是不妥的。他认为,即使联名信或司法建议书没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允许的,这不是人大代表履职的正当形式。 秦前红举例,曾经有地方出现这样的案例,案件一方当事人找几位人大代表,联名要求司法机关对案件如何处理,另一方当事人也找几位人大代表,以同样的形式要求案件如何处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当前出现很多代表监督司法个案的情况,不排除是受利益驱使,有些人大代表甚至本身就是司法案件的当事人。 不过,在人大代表是否有权进行个案监督上也存争议。某省人大常委会一位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个案监督,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即是否影响公正司法。但是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实行个案监督受到人民群众欢迎。但有专家提醒,在强化人大代表对个案监督的同时,必须同时建立人大代表监督回避制度。对个案监督,更多的是关注重点案件的司法公正与高效,司法个案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