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另一争议为,原告对病历中周善贵的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经原告依法申请,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病历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四份鉴定意见书确认,封存病历中的《住院病人授权委托书》《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自费药品、特殊耗材及检查知情同意书》等四份材料上的签名并非周善贵所签。 判决书显示,宜宾一医院对此未提出反驳意见。 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宜宾一医院对周善贵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尤其在病历书写中有明显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宜宾一医院应对周善贵死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atv,对周善贵死亡由被告宜宾一医院承担38%的责任为宜。 2016年8月19日,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患者家属16万余元。判决后,宜宾一医院依法提出上诉。死者家属也在法定时限内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成都商报记者 罗敏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