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3日,我处对此案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具有管辖权。”武汉市检察院提供答复材料指出,武汉市是危害结果发生地,受侵害的对象是武汉凯森公司。同时,王某某是凯森公司的工作人员(副董事长),其利用了担任武汉凯森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意见》(公经〔2003〕436号)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在一份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中明确:“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宜,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王某某利用担任武汉凯森公司的副董事长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即武汉市公安局对本案有管辖权。”凯森公司负责人认为,王某某犯罪行为发生时,正是利用了这一时间段公司副董事长身份上的便利,将存于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挪用,武汉司法机关对所在辖区内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行为,应当具有管辖权。青州恒发公司是武汉凯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体系由武汉凯森公司掌控,其人员工资由武汉凯森公司报支;U盾口令、密码均为双控,王某某第一时间实施犯罪的行为均发生在武汉,其行为表现为破坏凯森公司的U盾密码系统。 2016年8月5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但几天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以退案函的形式将该案退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法院因“管辖权”退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6年8月12日上午,王某某的辩护律师提管辖异议。当天下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明确回应了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关于管辖区异议的申请,表示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当天制成退案的法律文书,抢在下班之前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涉案过亿元的大案,公安机关跨省不远千里办案,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并移送起诉,前前后后花了一年多时间。法院却在短短三天时间内就结案了事,没有提前告知,也没有具体说明。”凯森公司负责人说,法院如此不负责任的退案,没有给受害人、公诉人、办案人留下申诉的机会。 武汉市公安局拥有管辖权,武汉法院有诉讼管辖权。那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将刑事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退回给检方,这背后到底有何隐情? 为了求证真相,记者来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进行采访。记者多次拨打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及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电话,提出采访需求,均遭拒绝。 ,atv直播,直播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