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则9岁女孩被当兔子射杀的新闻,群内成员对这种行为都嗤之以鼻。“那些人用的就是高压气枪。我们玩的是追求健康的爱好,而他们追求的是暴力。”吕耀威说。 [要点提示] ●2014年7月16日,18岁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花3万多元从台湾卖家处网购24支仿真枪。汇完款后,该批枪形物被福建海关查获。同年8月31日,刘大蔚被刑拘,后于9月29日被逮捕。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一审判决当天,刘大蔚当庭呼喊:“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认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 ●根据现行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因仿真枪被认定为真枪而获罪,罪名从非法持有枪支罪到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等,此类案件的核心是枪支认定的标准而引发关注。 ●专家认为,鉴于目前各种类型的仿真枪不断出现,其外表与杀伤力也越来越接近真枪,使用仿真枪进行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对“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实行严格规制的做法值得肯定,而对仿真枪放松规制的相关主张则不应当被支持。 [专家说法] 新标准在“杀伤力”鉴定上考虑到人体最薄弱部位 1996年出台的《枪支管理法》首次提出了枪支的法律定义,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但并没有确定枪支的具体鉴定方法和量化标准。 公安部于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提出了大陆地区首个枪支鉴定方法:将枪口置于距厚度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atv,若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弹头穿透松木板;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即可认定为枪支。 研究人员测试发现,弹头具备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为枪口比动能16J/cm2,这与投射物穿透皮肤的比动能临界值10-15J/cm2相近,证实了射击松木板法的合理性。 2007年,大陆的枪支鉴定标准发生骤降。当年,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下简称《致伤力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若枪口比动能1.8J/cm2的,即认定为具有致伤力。这是1.8J/cm2这个数值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 2010年,公安部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正式提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致伤力判据》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修改后的枪支认定门槛1.8J/cm2,是原有标准的九分之一,香港标准的四分之一,台湾标准的十一分之一。 2000年,主持制定《致伤力判据》的首席专家、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技术专家季峻曾撰文讨论枪支“杀伤力”的鉴定问题,他在文中指出,在制定刑事技术枪弹致人伤亡的标准时,应考虑到人体最薄弱的部位。在发表于2008年的一篇论文中,季峻指出,考虑伤亡的最低阈值时必须与现有的法规保持一致,《刑法》规定丧失视觉就视为重伤害,这说明在衡量杀伤力时应把“眼睛”作为基本条件。同时,他通过实验得出,气枪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的情况下,对人的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 对仿真枪放松规制的相关主张不应被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据《检察日报》) 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为“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不仅需要有明确的鉴定标准,而且要求该鉴定标准是科学合理的。所以,从立法政策层面看,应当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做法,并结合本国社会治安需要,因时制宜作出调整,使枪支鉴定标准处于一个动态完善的过程。然而,与随着形势发展而调适的法益相比较,相对稳定的、普适的、具有实操性的这种法益更应当受到保护。更何况,无论是动态还是静态的,枪支鉴定的相关标准都应当由公安机关制定。如果对这里的枪支鉴定标准产生了质疑,则应当展开广泛探讨,进行深入思考,针对质疑者所提出的问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atv,结合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予以充分解释和说明。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和看法,甚至可以提出完全与实定法相悖的理论假设,但是,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各种类型的仿真枪不断出现,其外表与杀伤力也越来越接近真枪,使用仿真枪进行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对“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实行严格规制的做法值得肯定,而对仿真枪放松规制的相关主张则不应当被支持。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