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8日,张建敏向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向该院申请赔偿其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羁押致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340577.95元。 两个月过去,牡丹区检察院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张建敏又向菏泽市检察院申请复议,仍未得到回应。 2016年2月22日,张建敏向菏泽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在这份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将索赔金额从6340577.95元改为5788830元。 8月4日,菏泽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其中显示: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认为,张建敏因涉嫌诈骗罪、投机倒把罪于1990年9月16日被收审,后被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公诉,原菏泽市法院也对案件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履行的一审诉讼过程已全部终结。1991年,原菏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向原菏泽地区中级法院请示,认为该案应由中级法院一审,而后原菏泽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原山东省检察院菏泽分院,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后因多种原因,原菏泽市检察院又于1993年5月将案件向原菏泽市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不知道为何至今未判。本案仍处于法院审理阶段,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菏泽中院经审查认为,牡丹区检察院因上述主张认为张建敏不符合申请国家赔偿条件没有根据,不予支持,决定由牡丹区检察院赔偿张建敏侵犯人身自由1703天的赔偿金412636.9元、支付张建敏精神抚慰金8万元;驳回张建敏其他赔偿申请。 8月19日,牡丹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张建敏已于当日委托律师递交国家赔偿申请相关资料,该院将在审查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如数支付赔偿款。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