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搞清楚事情原委,徐超来到了当初办理两人结婚登记的静安区民政局,意外发现许燕的《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签字一栏都只有指纹按压印,而非常规的签字。并且,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一栏,标注了“因当事人自称摔伤,无法书写,选择按手印。” 徐超曾向静安区民政局索要当日监控,却被告知录像已被覆盖无法提供。他认为,就现有的证据表明,民政局的操作流程违反了《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也违反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2015年7月,j2直播,许燕将静安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许燕与王敏结婚登记行为。 民政局:登记时女方无异常记者从该案件的行政判决书中获悉,两次公开开庭中,此案的第三人王敏经法院传唤均未到庭。 庭上,静安区民政局表示,许燕与王敏登记结婚当日,两人搭乘出租车到达后,王敏从车辆后备厢取出轮椅,推着许燕进入受理大厅要求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局申请的证人陆某系为许燕与王敏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员,她出庭作证称,当日两人均提到女方摔伤,右手无力提不起来,其拿出纸笔要求女方在白纸上签字,女方写的字像心电图一样颤抖、难以辨认。在确认许燕无法流畅地书写姓名情况下,遂要求男方代为填写声明书上其他内容,并在其见证下,许燕在“声明人”一栏、《告知书》《处理表》都按了指纹。整个过程中,陆某多次向两人核实情况及结婚意愿,许燕都能自如回答。 民政局申请的证人张某系在婚姻登记中心给新人拍合影照的摄影师,其作证称,在为王许两人拍摄合影时,其间为他俩调整头的方向,还要求两人靠拢些。拍摄过程中见他俩交谈自如,未发现女方有任何异常。 民政局申请的另一证人婚姻登记中心保洁人员王某作证指出,当时许燕面带微笑,一副很开心的样子。 静安区民政局称,因许燕称摔跤之故无法书写,要求按指纹代替签名。婚姻登记员看她确实无法书写自己名字,才同意让她按指纹,这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此外,许燕提供的其个人病例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未能提供其受他人胁迫办理婚姻登记的证据。民政局最终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符合实质和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许燕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判决均驳回女方诉求 审理该案的静安区法院认为,《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规范》均未对当事人“不能写字、书写不便”情形下进行结婚登记作出明确的程序要求。在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指纹和签名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静安区民政局结婚登记中心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认为许燕及王敏结婚登记符合实质要件的前提下,考虑到许燕书写不便的客观实际,从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出发,在婚姻登记员当场监誓下,在《声明书》《告知书》及《处理表》相应位置让许燕按指纹,并无不当。 2016年2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许燕的诉讼请求。而这起案件也成为了上海市法院首例判决“指纹”代替签名登记结婚有效的案件。 面对这一判决,许燕决定上诉。6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宣判,依旧驳回了许燕的诉讼请求。 日前,许燕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立案,哪怕有一丝希望,她说也坚持要继续这场官司的诉讼。 8月19日,记者拨通了王敏的手机。被问及为何与许燕结婚以及是否卷走钱财时,王敏只留下一句:“人在做、天在看,让他们自己看着办吧。”他便匆匆挂断了电话。之后,记者尝试再次拨打其电话,均是忙音状态。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