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深读报道了辽宁营口一交通肇事女犯在判决生效146天后仍未收押的事件。记者获悉,该女犯庞静已于8月19日被正式送往看守所羁押,下一步将被移送至监狱服刑,其刑期从其进入看守所开始计算。 2015年1月27日,辽宁营口供电公司职中庞静驾车与一行人发生碰撞,至行人死亡,交警认定庞静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当年12月14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庞静有期徒刑2年,2016年3月8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庞静在听完二审宣判后领取裁判文书自行离开,并未有人将其收监。此后,庞静一直以血压高为由住院。 进展 交通肇事女犯被收押 据深读了解,8月17日,在辽宁营口检察机关的协调下,当地法院及公安系统配合,atv,在庞静住院的某医院内对其实施了抓捕,随后将其送往看守所。 在看守所体检后,庞静被送往当地医院针对血压情况进行观察。经过两天的观察后,8月19日,庞静被正式送往看守所羁押,根据程序,下一步将被移送至监狱服刑。 此前,庞静在听完二审宣判后领取裁判文书自行离开,后一直以自己有高血压为由住院。一审法院主管副院长在接受“深读”采访时表示,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收押。公安机关办案人则表示,抓捕手续已送还到法院,应由法院执行。 就这样,二审裁判生效后一直没有相关部门将庞静收押。深读8月1日以《有罪判决下达146天 女犯为何无人收押》为题报道了此事。 回放 关不进看守所的女嫌犯 2015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庞静驾驶辽H79H97号小型轿车沿营口市站前区中心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府路交叉路口左转后,与行人任彦华发生刮擦碰撞,致任彦华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市区大队认定:庞静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公安机关笔录显示,庞静是营口市供电公司一名财务人员。事故发生前,庞静与同事一起午餐,午餐后庞静送同事,驾车经过事故发生地,不慎与被害人发生碰撞。 2015年12月14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庞静有期徒刑两年。 庞静提起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市区大队办案民警王喜峰介绍,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他曾开着警车将在营口市中医院住院的庞静送往看守所,半路上,庞静称自己犯病,王喜峰将车停在路边,庞静吃了药后又继续赶路。 “到了看守所,医生给庞静量了血压,说是200多,atv,看守所就不收了,说怕出事负不起责任。”王喜峰向记者展示了看守所的拒绝收押手续。 据王喜峰介绍,这并不是他第一次把庞静送到看守所,在此之前,他曾经三次送庞静到看守所,但看守所都拒绝收押,理由都是庞静患有高血压三期,随时有生命危险。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