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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台直播:中国离婚夺子之争背后的司法困境(3)

时间:2016-08-20 14:31来源:综合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在谈到上述类似案例的实质问题时,尽管许多部门以“家事”为由拒绝介入,但在不少专家看来,抢夺孩子实质是暴力行为,这不但是对父母另一方的明显

  在谈到上述类似案例的实质问题时,尽管许多部门以“家事”为由拒绝介入,但在不少专家看来,抢夺孩子实质是暴力行为,这不但是对父母另一方的明显侵权,也对孩子造成严重伤害。

  长期致力于反家暴的妇女研究中心顾问冯媛指出,抢孩子的行为,是赤裸裸的家庭暴力,拿孩子当筹码,也对孩子造成极大伤害。目睹了抢夺、偷和骗,被迫与父母一方隔绝,这些都会对孩子日后的交往和社会适应形成障碍。

  “同时,还会扭曲孩子的是非观和价值观。”冯媛说。

  目前在婚姻纠纷中,关于抢夺藏匿孩子的状况并未有详细数据,但界面新闻记者从多名法律界人士处获悉,在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抚养探望纠纷的比例极高,抢夺藏匿孩子便是其中一种。

  今年6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法院少年法庭抚养探望类家事案件审判工作报告》,对近五年全市少年法庭审理的抚养探望类纠纷进行专题调研。报告显示,2014年,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共审理涉少民事案件2153件,其中抚养探望类纠纷973件,比上一年度增加27.3%,约占全部案件数的45.1%

  此前,法律界人士也曾对抢夺和藏匿孩子的现象展开过讨论。这些案件背后也折射出当前的司法困境。

  著名婚姻法律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杨晓林认为,当前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有一个重大难题没有解决。即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与监护的关系与界限。根据民法总则,孩子在父母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而另一方面,与国际接轨,中国实行的是“父母共同监护”。但由于二者的界限、表述和关系在法律中不清,致使当前的执行中,很多时候“直接抚养”被默认为是“得到孩子全部的权利“,夫妻离异后便是“老死不相往来”,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被认为只有给抚养费的义务,孩子所有的生活、教育,重大权利,他(她)无权干涉。

  以林优为例,在杨晓林看来,林优的做法也有失妥当,尽管孩子被暴力抢夺遭遇可悯,但在抚养权协议归丈夫所有的情况下,林优带着孩子离开的行为也算“抢孩子”。而她出此下策的原因则是探视权和干涉孩子生活教育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杨晓林称,不解决前述两者的关系,再跟侵权责任法结合,对保障父母和孩子的权利就无从谈起。

  在当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判决时孩子跟谁在一起,法院就将孩子判给谁。这种“得孩子者得天下”的判定被认为实际上造成了强抢孩子的恶性循环。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称,在抚养权问题上,很多时候因为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且法律条文太宽泛,如在抚养权的判定中,所谓的“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结合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导致法官主要看的是经济条件,对孩子的情感需求,陪伴需求考虑的并不是太多。

  “在双方经济条件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情况下,一般是孩子在谁手上给谁。”李莹称。

  李莹表示,这种判定致使大家都意识到,孩子在谁手上,很可能就判给谁,于是,很多人在离婚前,即婚姻存续期间就开始抢孩子,致使另外一方与孩子隔绝。

  基于此,李莹称,法律需要对“婚内探视权”进行规定,即对仍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想探望孩子的情况进行规定,但当前司法对此仍是一片空白。

  此外,尽管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子女利益最大化”是原则之一,但不少专家指出,在许多实践中,“子女利益最大化”并未得到很好实施,一些父(母)即使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很多时候也很难尽到抚养义务,往往由自己的父母或者亲属代劳。

  杨晓林指出,在判定抚养权时,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即应由孩子的亲生父母中一方直接抚养,而不是交由其父母、兄弟姐妹代为抚养。

  杨晓林说:“孩子的祖父母,以及父母的兄弟姐妹,都不能代替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必须要亲自抚养,如果法院能够确定这个原则的话,对许多案件,无论是离婚案件,还是变更抚养权的案件都是有好处的。”

  此外,不少专家对于戴晓磊一案的判决结果表示震惊。在法院已认定一方存在家暴行为的情况下,仍将孩子判归施暴者,这与反家暴原则与未成年人保护,都明显相悖。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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