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波的辩护律师王振江举证认为,所有涉案款项均出自财政支出,属于民政救助款,由此说明该款项属于财政应当承担的合法支出,不应当属于被敲诈款。 王振江举证了科尔沁左翼中旗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他认为,保康镇财政涉案款项并没有被认定为违法、不当或者违规支出,这证明赵艳波领取的补助款是合法财政支出,不存在违法行为。 王振江还提供了一份明细账目,其中显示,保康镇政府2014年3月7日向赵艳波夫妇支付的1万元,已于2013年12月31日在该镇财政列支,因而赵艳波夫妇不存在临时起意敲诈勒索。 保康镇政府2016年3月3日出具的一份证明称,在赵艳波涉嫌敲诈案中,镇政府在镇财政列支的款项,当时的相关领导曾商量过,但没有查到集体研究的会议录。王振江认为,既然经过集体商量研究,就不存在“使其内心恐惧而遭受胁迫或威胁的情形”。 法院确认了王振江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 判决书显示,霍林郭勒市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五次共计20500元敲诈款,因收据记载均为生活补助款、砖款等内容,且无直接证据证明赵艳波采取了以上访为要挟的手段索要欠款,故对该部分犯罪事实,atv,不予支持 。 此外,霍林郭勒市法院认为,2014年3月7日,刘廷文夫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继续上访、非正常信访相威胁,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款1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起敲诈勒索罪,二人系共同犯罪。 2016年8月12日,霍林郭勒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刘廷文夫妇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分别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