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居民王某银行卡里的8万元存款,被人6分钟内分两次通过电话银行被盗取一空,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损失。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某银行韶关曲江支行赔偿王某存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日前,该判决已生效,某银行韶关曲江支行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据韶关市中级法院介绍,2015年11月14日下午13:51,王某的手机收到广东某银行短信提示,其账户在13:50电话银行转支50000元,6分钟后短信声再次响起,其账户在13:56电话银行转支30000元。看着银行卡还在钱包里,王某遂与银行联系,被告知其银行卡内的存款已被人通过电话银行转走,王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王某多次与某银行交涉要求赔偿均无果。于是,王某诉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被盗取的存款8万元及利息。 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在签章确认的《开立账户及电子银行业务书面协议》上已明确约定电话银行对外转账每日限额为5万元,但原告王某账户在同一天内共被转支8万元,超出了每日限额的约定,而被告某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更改了每日限额。因此,被告某银行应承担对第2笔被转支的3万元的违约责任,全部赔偿王某损失。 曲江法院认为,对于第1笔被转支的5万元,被告辩称可能是原告本人实施或授意开奖直播人实施再或泄漏了其账号和密码被开奖直播人盗取的。然而,原告发现账户内存款被支取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了该银行卡,且提供了其当日的通话记录查询明细,证明其电话银行预留号码在当日未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因此原告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还辩称,王某在办理电话银行业务时,约定号码仅用于接收短信,绑定的号码是后来系统安全升级后的要求,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当时的电话银行业务约定。因此,即使当时约定确实如此,被告也负有保护储户账户安全的义务,在安全系统升级后应相应提高对王某账户的安全保护。 曲江法院据上所述,在涉及高科技犯罪案件尚未侦破前,由于被告的系统存在安全缺陷而不能识别交易主体,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储户存款被盗取的风险责任。为此,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存款及利息,理由充足,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终审认为某银行负有保护储户账户安全的义务,因其电话银行上的系统漏洞导致储户王某的存款被盗取,理应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某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决。(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汪次安 董文杰)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