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李师傅因他人冒用自己驾照,莫名受到交通违法处罚,将涉案违法车辆单位上海某工程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违法车辆单位和其驾驶员的行为共同构成侵害李师傅的姓名权,应当予以赔偿,故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李师傅损失费1.7万余元。 司机:莫名受到交通违法处罚 原告李师傅系上海一家物流公司的货车驾驶员。2015年6月初,李师傅被公安交警部门告知,其机动车驾驶证下于2014年9月间有4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3次分别被记3分;1次将被记12分。 明明自己驾车没有违章怎么会有处罚,李师傅一头雾水。 经到交警部门查询,李师傅发现,上述4次交通违法行为所对应的车辆均系一辆大型汽车,车辆所有人为上海某工程公司。 然而,李师傅并非该公司的驾驶员,从未驾驶过该公司的车辆,也未出借过自己的驾驶证。 事后,李师傅至交警部门进行交涉,否认其实施了上述4次交通违法行为。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上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的“李某某”签名并非李师傅所写。 起诉:违法车辆单位赔偿损失 2015年12月9日,李师傅将涉案违法车辆单位上海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李师傅认为,因上海某工程公司对所属驾驶员的驾驶资质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导致其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多次冒用自己的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且上海某工程公司系上述行为的受益人,故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他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误工费1.3万余元、交通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1.7万余元。 被告上海某工程公司未具答辩。 审理中,李师傅确认公安交警部门已经撤销对其涉案3次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记分、罚款处罚,被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再记在其名下。 李师傅还提供了其公司出具《误工证明》,证明其因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在2015年6月20日至7月31日期间误工42天,误工费为1.3万余元。 法院:构成侵权赔偿诉求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无证据证明原告出借或者遗失了其机动车驾驶证,也无证据证明原告与相关驾驶员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驾驶涉案车辆驾驶员在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使用了伪造、变造的原告驾驶证,以逃避相关处罚,使原告在一个月内无辜受到多次处罚。 上述机动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驾驶资质,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能够正常驾驶机动车的资质方面的民事权益,该侵权行为具有冒用原告姓名的表现形式,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姓名权。 而涉案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为被告上海某工程公司所有,被告在将其车辆交给驾驶员驾驶时应当先行审核驾驶员的资质。现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冒用了原告驾驶证,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同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的运行利益归属于被告,且不能排除被告教唆、指使相关驾驶员冒用原告驾驶证的可能。据上,法院认定,被告系共同侵权人,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合理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之主张,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李师傅损失费1.7万余元。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