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 通讯员 张耀辉 袁红)近日,云南金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火药枪伤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2015年12月3日22时许,金平县村民马某某携带非法持有的自制火药枪与朋友到寨子对面的水田处打鸟,黑暗中,马某某误将在水田内捡螺蛳的张某某当做老鹰射伤致轻伤二级。经鉴定,该自制火药枪是以发射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枪弹检验鉴定意见、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此案经金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火药枪一支,使用该枪支过程中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但马某某在事发后积极配合医治被害人并支付部分医疗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事发后积极参与医治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