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重庆首例旅游行业涉外官司——武隆景区状告《变形金刚4》合同纠纷一案,昨日在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昨上午9时15分,被告当事人无一到场,来的只是4名委托律师。庭审持续到17时,双方激烈举证、质证,好几次因分歧红了脸。三大有关中国武隆地标未植入的争议性问题,将这场涉外官司频频带向高潮。被告更是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尾款和延付滞纳金等费用1245.8万元。 重庆晚报记者 李琅 见习记者 牟其文 摄影报道 (图片由法院提供) 拖延诉讼? 原告:被告收传票故意拖延 距原告提出起诉时间已过去600余天,为何迟迟不开庭?原告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汪涌称,“开庭耽搁的主要原因,是在送达法院传票中,本港台直播方曾以快递、邮件方式直接传送至派拉蒙公司,却没收到任何回复。本港台直播方也曾向该公司高层去信沟通,仍没得到回应。”汪涌表示,出于迫不得已,只好通过最高法院、外交部门、大使馆层层转达传票。 汪涌认为,被告不但没有对诉讼一事积极反应,还存在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的行为。 被告:只是依法走外交程序 汪涌话音刚落,被告委托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张守志立即解释。 “2015年4月左右,本港台直播方收到法院传票,随即相互办理委托授权书,并在随后时间里准备开庭事宜。本港台直播方只是依法走外交程序,依法接收传票,不存在拖延一说。” 植入违约? 原告: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 汪涌举证,2013年12月,双方在北京签下合作协议,条款写明“中国武隆”地标,要以场景拍摄和台词形式进行宣传,宣传费用600万元。“本港台直播方曾多次要求一九零五公司协调,预先观看天生三桥和武隆地标的呈现,该公司承诺按协议内容履行,没有给予观影机会。”影片公映前,武隆景区支付了480万元费用。汪涌说,直至2014年6月21日,原告在《变形金刚4》中国首映式上,没见到中国武隆地标字样。“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更何况最核心义务没履行,被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被告:公映版未植入只算不完美 被告律师朱玉子对此反驳举证,她首先出示原告未按合同支付款项的凭证,认为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款项不到位,致使制作地标字幕环节造成失误。 朱玉子承认,呈现地标属义务范围之一。“由于公映时已过有关部门核发,来不及修改地标字样,在随后DVD载体发行、电视及数字播放平台上,已进行及时补救。公映版未植入,只算不完美、不完整。” 这场合同纠纷此时意外升温,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按约支付合同尾款120万元,并支付延付滞纳金1105.8万元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245.8万元。对于被告反诉,原告坚持被告违约在先。 负面影响? 原告:混淆观众认知影响知名度 “合同没达到预期效果,反而造成负面影响,相当于打了水漂。”原告律师涂五洋认为,《变形金刚4》中的剧情转折环节出现在武隆景区,擎天柱制服机器恐龙的系列画面,及影视画面中变形金刚翻身至香港的戏份,因为没有地标出处,混淆了观众对景点出处的认知。 涂五洋出示了一份委托调查机构调研的结果显示,在北京、上海、广东电影院里,随机对551名观影者抽样调查,86.9%观影者表示,并不清楚在武隆采景的戏份出处在哪。 被告:景观呈现媒体报道已弥补 被告律师对此反驳,首先质疑报告的权威性,并拿出网络上各种媒体宣传报道作为举证,“即便没有武隆地标字样,也达到合同中宣传目的的效果”。 “根据调查,武隆景区在影片播出后,人气和知名度由此上升。影片中,当地天坑地缝的神奇景观3次得以展现,时长达5分钟左右。”张守志向审判长提出,被告发现失误后,第一时间进行了DVD电影版加注地标的积极做法,并且提供特殊版本的宣传片以作补偿,原告所述的违约一说不存在。 双方认可未植入地标事实 审判长总结称,原告和被告均认可未植入“中国武隆”地标的事实,只是在合同违约程度上产生不同理解,举证争议较大。“一方认为合同有瑕疵,一方认为合同存在根本违约问题。”审判长提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最终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法律面前不分国籍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