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南通法院2015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及2015年度南通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南通市一街道办被起诉后,因既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答辩也未出庭应诉,而被法院直接判败诉。 《人民法院报》报道称,2014年11月13日,刘某向南通市观音山街道办申请公开纬十三路项目建设范围内拆迁工程民房面积补偿结果公示表。随后,观音山街道办作出答复称“案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故不予公开”。刘某不服该答复,向港闸区法院起诉。 2015年5月19日,港闸区法院以“观音山街道办以案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径行决定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随后,观音山街道办重新作出答复,称案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因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故不予公开。 刘某仍不服,于同年6月15日再次起诉,港闸区法院受理后向观音山街道办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函。9月2日,港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观音山街道办于开庭当天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既未安排负责人出庭应诉,也未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且对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原因未向法院作出任何说明。 港闸区法院一审认为,观音山街道办逾期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视为被诉答复没有相应的证据,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被诉答复并责令观音山街道办重新作出答复。观音山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义务及法律后果,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审查来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并获得行政相对人的服从性,如果行政机关不能配合法院开展诉讼活动,就会遭遇败诉风险,而无论该行政行为本身实体上是否违法。同时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南通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说,本案的判决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应诉程序,提高行政机关应诉意识和水平。 高鸿还介绍,近年来,当事人违法滥诉、无理缠诉现象突出,主要表现为滥用政府信息申请权、起诉权,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诉权。 “全市各县市区均存在不同数量的违法滥诉行为人,个别行为人多次缠诉闹访,扰乱庭审秩序,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此类案件经过审查后,多数被驳回起诉。”高鸿介绍说,2015年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达365件,占审结案件的25%,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其中,全市法院共22起典型滥用政府信息申请权、滥用诉权的案件,被裁定驳回起诉,另有19起违反庭审秩序按自动撤诉处理,还有多起辱骂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人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据了解,2015年,南通市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851件,审结1492件,收案数与2014年相比增长83.1%,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0.5%。败诉案件中,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占50%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城建、拆迁、土地仍然是行政案件比较集中的领域。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