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诈骗手段“花样翻新”,涉案金额和受害人数不断上升。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充斥着不少名为“创新”、实为诈骗的投资陷阱,其中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 仅去年一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9件83人、集资诈骗案20件42人,其中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办理的2宗由P2P网络借贷引发的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1.2亿元,受害人数达2000多人。 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10月以来,网贷平台倒闭、跑路等问题在深圳频发,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仅2015年前10月,深圳公安机关就立案査处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44宗、破案34宗,逮捕犯罪嫌疑人113人,初步统计涉及投资者4.5万多人,涉及金额约23.7多亿元。 “容易引发刑事风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是从事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经营活动的机构。”长期关注这一问题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克靖告诉记者,这些互联网金融形式本身并不违法,但确有一些经营者利用互联网金融作为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去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平台只进行信息中介服务,不能自设资金池,不提供信用担保。但部分司法案例显示,一些不法分子突破互联网金融底线,通过“假项目、假中介、假担保”吸收资金,滋生“问题平台”甚至“犯罪平台”。 一是虚设投资项目“空手套白狼”,套取大批客户资金。2015年5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法院判决显示,陶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投资标的,向654人非法吸收资金503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平台应限于提供交易信息,起居间服务的作用,靠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盈利。此类犯罪行为严重偏离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定位。”据陈克靖分析,此案被告依托P2P平台发布虚假的投资标的吸收存款,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而且将吸收的公众存款借贷给开奖直播人使用,造成众多被害人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很严重。 二是“中介”越位变“银行”,网贷平台成为“资金池”。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一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P2P平台不得经手归集资金,但目前很多平台夸大、虚构借款项目来吸收资金。由于没有真实对应的借款人或项目,大量客户资金实际留存在平台的账户中、形成“资金池”。根据刑法规定,“资金池”内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则极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众型犯罪。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宗案件中,赖某某等人就涉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在自己创设的P2P网贷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信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200多万元。 三是“自己找人为自己担保”,投资者面临极大风险。2015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宗涉及上千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案公司网赢××网络借贷电子商务平台对外宣称自己是一家准上市企业创办的网络借贷平台,由深圳市华×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提供担保服务。然而,公诉机关查明,这些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网赢××网络公司的创办人钟某钦,所有担保公司都无偿还投资人借款的能力。 陈克靖等业内人士认为,与传统金融犯罪相比,互联网金融面向不特定多数的对象推广,因此涉及人员广泛,发生风险问题影响面也广;隐蔽性高,证据调查有一定难度,给受害人维权造成困难,侦查办理这类案件也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成本。 监管滞后致“栅栏”不牢 从“融资租赁”到“网赢借贷”,金融骗局为何层出不穷?业内专家认为,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尚未建立完备的标准、规范,监管上存在真空地带,才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大搞非法活动。 记者调研发现,在不少案件中,部分政府官员和社会舆论盲目追捧“创新”,却不辨真假,客观上纵容了不法分子的肆意妄为。 受害人提供的图文信息显示,邦家案案发前,曾在广州、济南、杭州、南京等地大搞宣讲活动,邀请领导干部出席、媒体宣传报道。某位领导在会上发言:“广东邦家成立几年,就已经有了如此良好的发展,将来必定能开创中国租赁产业发展的新局面。”新闻通稿上大肆宣传“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直至“邦家”轰然倒下,受害人才发现这其实是“官员‘当托’、企业诈骗”。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