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所说的“重大误解”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经过了向总公司报过,从审批程序看,并不存在重大误解。至于补偿金额的计算,也符合法律规定。2月29日,一审法院判定,A公司要支付给梁某20.8万多元补偿金。 在公司干了近10年,公司却要支付32年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这听起来有些匪夷所思。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主审该案的陈法官,陈法官表示,也许A公司确实有隐情。但是该公司在与梁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已经明确了补偿金的数额,且没有备注,这笔钱应该是由B公司支付,所以这个结果,该公司只能认了。陈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也好,解除劳动合同也好,一定要将意思写得清清楚楚,把好关,以免产生纷争时,有嘴说不清。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