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误抓了人,有关部门说声道歉,真有那么难吗?《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或许,在有关部门看来,释放证明发给无辜者,也就代表歉意了。然而,从本质上审视,释放证明只是证明侦查机关已对被释放者解除羁押措施的法定文书,并不代表职能机关的正式道歉。 当然,想要对方道歉,也有解决之道。对于被错误羁押的李某,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有被错误拘留、逮捕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问题是,这声道歉需要当事人走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程序,不仅花费时日,更耗费精力,能否证明“致人精神损害”,尤其不易。其实,对于有关部门而言,拘捕错误再予以释放,并且开出证明书,“网上追逃”错误早已心中洞明,为何非得显示权力的傲慢与漠然,坐等法定程序?何不再主动一点,对受害者致一声真诚道歉呢?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原载于新京报2月25日A03版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