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认为,有证据证明,微信圈中屈某的信息为求证性信息,而刘钦涛发帖内容为确定性信息,且内容有差异。刘钦涛未能就其所称截载有相关内容的图片进行举证,其编造、传播行为成立。据现有证据,未发现东莞证券以其单位名义向客户发送涉案信息所谓风险预警,涉案信息为虚假信息。至于股龄吧龄时间较短,但在股市敏感时期发布虚假信息,还是误导了投资者。 故此,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二百零六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证监会强调,证监会依法作出处罚,针对的是其编造传播“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虚假信息的行为,而非针对其中“能空仓就空仓”的唱空信息。 短评 任何人都不应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刘钦涛本为济南某报记者,既即便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也非职务行为,但是,一旦对其发布的信息不加求证,或者转发未经求证的信息,而且所自发或转发的信息,事后证明是虚假信息,依证券法的规定,任何人,有此行为都属于违法。 该法条还有另一层意思,即虽不是编造,仅仅传播虚假信息,也是违法行为。即便按刘钦涛的辩解,他发的消息来自朋友圈或者看到有相关截图,但他在未证其真实性的前提下,进行转发,也不应当。 此案同时也说明,在现今,在证券期货市场上,编造、转发虚假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者众,对市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具体表现为,首先是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严重干扰投资者决策判断,造成其财产损失;其次是,虚假信息经过发酵和传播,会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破坏市场诚信环境。尤其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如市场波动敏感期间,一则虚假信息极有可能会形成“蝴蝶效应“,演渲染恐慌情绪,引发市场过度反应,甚至诱发市场风险,其危害性绝对不容小觑。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