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快讯(记者 唐李晗 编辑 吴洁)刘女士在地铁站过天桥时,被翘起的铁皮绊倒时,扑倒了前面同向行走的王女士,导致王女士受伤。王女士将刘女士和天桥管理者某地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4万余元。今天中午,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获悉,昌平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六成责任,刘女士承担四成责任。 王女士说,2015年5月13日晚上6时许,她下地铁过天桥,刚走到第二级台阶,刘女士就从后面扑下来,将她推到台阶下面的平台上,导致她受伤。刘女士将她送到医院,经检查,她的左手、左肘、左足严重挫伤,右外踝骨折。 受伤后,刘女士和天桥管理者地铁公司均未予以赔偿。王女士起诉两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4万余元。 在法庭上,刘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她说这事件是因地铁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害行为,并非她的过错,应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地铁公司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地铁公司称,涉案天桥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质量合格。原告受伤与桥面情况无关,不应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天桥的管理者,对翘起的铁皮没有及时进行管理、修缮,刘女士路过时被铁皮绊倒,进而扑向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地铁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避免造成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刘女士行走时未注意翘起的铁皮,被绊倒进而导致原告受伤,刘女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酌定地铁公司承担60%的责任,刘女士承担40%的责任。综合各项证据,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王女士1.1万余元;刘女士赔偿原告6700余元。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