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林女士作为去火锅店消费的顾客,在两人的争执中不存在过错。作为消费者,林女士认为朱某的服务态度不好而发微博投诉,并无不当。而朱某作为服务员,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其应尽的职责,应理性地对待顾客投诉,不应采取伤害的方式解决问题。 法院认为,朱某不听他人劝阻,将开水直接从林女士头上淋下,随即又将林女士掀翻在地进行殴打,造成林女士全身浅Ⅱ度烫伤,伤势程度达轻伤一级。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 同时,案发当时正值气温炎热,治疗期间,林女士所受的肉体痛苦可想而知。另外,由于林女士是被开水烫伤的,日后是否会留下不可抹去的疤痕还不得而知,这也会给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 案发至今,仅火锅店赔偿了被害人40万元,被告人朱某由于经济原因,未做出任何赔偿。 鉴于被告人朱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又加上有自首情节,法院结合其庭审时的认罪态度,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本报通讯员 鹿轩 本报记者 汪子芳 王益敏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