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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伪造执行材料贿赂法官 侵吞执行款80万(3)

时间:2016-01-17 21:58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今年1月9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称,根据他们的调查,2014年3月4日,郑喻的委托代理人代杰到该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该院指派黄国山承办此案。在执

  今年1月9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称,根据他们的调查,2014年3月4日,郑喻的委托代理人代杰到该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该院指派黄国山承办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以转账方式于当年4月17日向该院执行庭账户(执行款专户)内转款270.539672万元。款项包括本金259.2980万元、诉讼费27544元、申请执行费28605.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56267.48元。该院于当年4月18日经审批将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人郑喻的委托代理人代杰。代杰来办理手续时,持有郑喻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故而法院认为手续没有问题。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郑喻案申请执行依据有效,执行程序、措施合法,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权申领执行款,支付执行款的程序合法。该院工作人员王禹、黄国山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个人行为。二人已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对此,郑喻解释说,“代杰之所以有我签名的委托书,是因为代杰曾以方便办事为名,从我这儿拿了好几张有我签名的白纸。”郑喻不认为,执行款被侵吞只是王禹等的个人行为。他认为,无论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庭长等有无问题,都应承担责任,因为“钱是从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流入的代杰账户,整个过程我都没被告知,并不知情”。

  难相信剩余款项已经出境

  从2010年至今,郑喻与信用社纠纷一案已有15年。他不仅煤矿生意没做成,付出的投资大部分也未收回来,可谓是“鸡飞蛋打”。

  郑喻说,后悔当初对此案不够上心。他和代杰开庭前才是第一次见面,之前都是电话联络,彼此并不了解。此外,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却由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也没有引起他的警觉。一个自称是法院执行局法官的人来和自己讨要手续,自己也没核实身份,客观上壮大了代杰、王禹等违法犯罪的胆子。

  目前,郑喻虽联系不到远在美国的李燕,他却并不相信剩下的100多万元在李燕处。他怀疑,王禹等因熟知法律程序,能评估犯案风险,可事先对相关人员进行打点,减轻判罚。因此,他觉得部分执行款也进了个别检察官的口袋。

  对于张宗秀、刘盛义未被直接调查,郑喻显得有些不满。他认为,此案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刘盛义批准。如果刘盛义能在这些环节中严格把关,王禹的诈骗就不会成功,自己也不会有损失。“我听说王禹确实存在对刘盛义的行贿行为,具体数额并不知道。检察院以刘盛义生病为由,不对他进行彻查实在说不过去。”郑喻还认为,不管张宗秀是否掌握实权,“只要他在执行裁定书上签过字,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他的签字,这次执行也不可能成立”。

  然而郑喻在赴鸡西了解此案进展时,通过官方只能得到“案情正在调查,无法透露更多细节”的答案。如此苦苦挣扎在旷日持久的官司中,对郑喻来说,追问案情进展不是为了给调查部门施压,而是要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一点希望。

  律师观点

  受贿法官或判十年以上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健说,在经济纠纷案执行的实践中,确实存在非一审法院执行的案例。一般来说,如果被告财产所在地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不同,可能会由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过程缓慢等问题,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中级人民法院可指定更换法院执行。但像在此案中,案件执行前,执行法官与当事人见面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姜健说,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将赔款直接打入代理律师代杰的账户,不是没有合理的可能。郑喻若在当初签订代理合同时,授予过代杰这项权限,法院就可以将钱打进代杰的账户。

  姜健说,如果黄国山果真受贿30万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姜健说,如果王禹果真犯有诈骗罪,且数额达80万元之多,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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