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作为倍受关注的经济人物,王健林的经营动向、言论受到关注,言行是社会经济风向标。原告作为大连万达集团董事长及领头人,具有品牌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原告说,索赔这1000万包括经济损失近700万,精神损失300万。 被告方则认为,原告“极为恶劣的影响”的说法夸张。涉案文章是商业文章,读过的有赞同的也有肯定的,读过的人不会轻易相信涉案文章出自原告之手(探员想问,“顶尖企业家思维“又是如何相信文章出自他崇拜的王健林之手呢?)。原告所述的“文章使公众、员工等产生负面评价”,与事实不符。 关于赔偿1000万,被告认为原告诉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驳回,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相应的公证费。 微信公众号谣言之灾如何约束?散布谣言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肯德基六翅鸡、娃哈哈肉毒杆菌、雾霾源于核污染,随着微信公众号的出现,越来越多的谣言文章在互联网充斥,被不明真相的网友大幅转载,使原本传达讯息的微信公众号陷入谣言之灾。如何在法律层面约束网络谣言? 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王阳认为,微信公众号也算是一种信息传播途径,鉴于现在微信和手机的普及程度,公众号的传播速度一点都不比传统媒体慢。 王阳介绍,对于网络信息维权,最高院刚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上对被侵权方的保护比较全面了,指导意见的实操性也很强。已经具体到如果个体名誉权被网站侵犯了,如何向网站发声明都有解释。 而此前,针对散布谣言等行为,在2006年3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已有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虚假信息屡见不鲜的情况下,2013年9月,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新京报记者刘洋 编辑刘泽宁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