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2016年8月底的消息显示,曾对双层股权结构说“不”的新加坡交易所已经完成转身,宣布已允许企业以不同类股票上市铺平道路,旨在吸引更多首次公开发行(IPO)交易。紧随其后,曾于2015年一度否决“双层股权”建议的香港证监会,其行政总裁欧达礼也开始转变口风,香港股市接受某种形式的不同投票权构架并非不可能。今年1月,香港交易所行政总裁李小加透露,拟议设立的香港第三板市场可以考虑接受双层股权结构。 如此谨慎的突破,与双层股权结构是否公平的争议密切相关。 相关资料显示,双层股权制度下,向外部投资人公开发行的A类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而管理阶层手上的B类股却能投票数倍乃至数十倍,它们享有同等派息和出售所得分配权。B类股不公开交易,但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转换成A类股。 分析人士认为,这种股权结构一方面可以保障管理层专注经营发展,不必担心面临敌意收购或被清洗出局;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缺乏配套的完善监管制度,也容易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据悉,在美国,采用不同投票权构架的公司面临更严格的申报披露规则,股东还可以抱团发起集体诉讼。 潘刚献策:民生行业可为试点 “境外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双层股权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投融资双方对此有正当需求,我国资本市场应当正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若英博士在自己的研究报告同时指出,要把这一结构引入我国,需要配套两类新制度:公司须公开说明采纳该结构的必要性和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安全性的保障;建立类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信息和资源优势,有效救济公众投资者并威慑实际控制人。 潘刚就此表示,“在振兴实体经济的紧要关口,我想绝大多数企业家们最希望的,就是怎样心无旁骛地推进公司战略发展、保障正常运营。”对他而言,“我们更期待与双层股权制度配套的严格监督机制,这也是帮助董事会和管理层不断提升公司价值的重要驱动力,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和长期利益。” 综合信息显示,“双层股权结构”这个话题,已在2014年5月显出一丝“解冻”的迹象:时任深交所总经理、现任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的宋丽萍女士在会议发言上表示,针对由科技人才创立并主要依靠科研人员创新能力发展的企业,“公司法、证券法在修订时,可以考虑为双层股权结构预留一些空间。” 2015年3月,经济法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在《检察日报》刊文指出,在国企混改中,双层股权结构模式能够在实现国有资本淡出的同时,保有国家对特殊领域内的企业实施必要的控制。但他同时也强调,鉴于不当运用可能带来的风险,我们更需要结合国企及国有股东身份的特殊性,“对双层股权结构进行必要限定,通过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的限制,结合配套制度的完善,在将其风险降至最低的前提下加以运用。 相关资料显示,美国2005年仅有1%的IPO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到2015年这个比重已上升到15%左右;在2015年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新上市公司中,超过一半是科技企业。国内有关人士据此认为,这种股权结构只适合“轻资产类的科技公司”。但也有分析人士表示,“另外不到50%的非科技公司也选择这个结构,可见它在适应性上并没有特别的局限。” 一份对于美国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研究显示(Gompers,Ishii,andMetrick),这类公司通常历史较久,倾向集中于传媒、商业服务、印刷出版业、零售业,也包括“重资产”的机械行业。 对于万科、格力等“浴火重生”的公司来说,这份未被广泛关注的研究报告也许是另一个好消息。 “我们赞同为企业预留双层股权结构的空间,但同时也热切期望,农业、食品等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也可以被列为试点。”潘刚的理由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天生弱势,产业链上又关联众多农户和中小企业,面对热钱冲击,即便是龙头企业也显得极其身单力薄,“赤手空拳对峙飞机大炮,未免有失公允。” 他建议,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有形之手”,政府可为资本进入民生行业设置“防火墙”,进行专项审批;另一方面,在修改证券法、公司法时,也能够考虑“限权不限资”的AB双层股权结构,帮助弱势方把手里的“大刀长矛”升级成对等的“现代武器”。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