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认为,并购市场的资金来源愈发广泛,组织形式日益增多,但仍存在诸如融资工具缺乏、对杠杆收购融资工具的风险识别不足、金融中介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并购业务“乱象”频发等问题。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市场并购参与主体在进行杠杆资金的组织时出现了诸多问题。 《报告》对以险资杠杆收购为代表的资金组织方式蕴含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报告》指出,在险资运用万能险进行杠杆收购的过程中,万能险被当作大股东的资金平台。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合法,但如果保险公司被大股东控制,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到上市公司收购中,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再具有独立性,反而成为了大股东的资金平台。受制于一致行动人的卖出限制以及大股东保持控制地位的考量,保险公司难以保证万能险资金的安全性。 “通常来看,保险属于长期理财产品,保险公司也希望通过拉长期限来摊销高昂的销售成本。但是,有时候保险公司或者其大股东出于自身目的考虑,可能将万能险产品变相设计成短期理财产品,参与举牌上市公司。由于举牌资金具有6个月的限售期,在万能险平均存续期12个月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因退保带来的流动性问题。”与会专家表示。 《报告》认为,资管计划成为一致行动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结构化资管计划在一致行动人的操作下,大量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或用于收购时,可能损害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比如,结构化资管计划合同通常规定,在计划份额净值低于一定金额的情形下强制平仓,j2直播,或者由劣后级补缴保证金,以保护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然而,受制于对手方的一致行动人地位,资管计划卖出股票将受到限制,资管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失效。 《报告》还指出,由于国内杠杆资金组织形式分散多样,存在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相互套嵌的现象,当这些资金对接银行理财资金作为优先级时,可能出现风险传导或市场交叉承受。而且,通道业务的存在直接导致杠杆收购中整体信用链条的延长,这会进一步放大资金杠杆的倍数。这也是“宝万之争”中被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监管应加强 在潜在的巨大风险面前,加强对杠杆资金的监管势在必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在报告发布会现场表示,应从准入式、价格式、审批式监管转为行为监管,还要转为负面行为的准入监管。“不管是谁做,什么所有制做,不管杠杆率多高,做了多少嵌套,但背后的逻辑一定是谁的杠杆谁担责,这个对称性一定要逻辑化。同时,杠杆的运用不但要透明,而且一定要把风险向投资者明示。对于监管者来说,一旦运用杠杆出现负面问题,则要一查到底,让担责者成本最大化,对一切的杠杆行为负最终责任。” 《报告》也对保险资金、银行资金、并购债券、资管计划四个方面的监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报告》指出,要加强保险公司的独立性,对于涉及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的重大事项(如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应该充分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保护公司、股东、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对资金运用特别是重大权益类投资的监管,体现保险资金“姓保”的性质,做到“组合有底、集中有度、跨业有限、跨境有界”。另外,还要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和偿债能力管理,积极探索按照保险资金不同的负债属性,从账户层面研究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政策。 在银行资金的运用方面,《报告》建议,要充分运用标准化、规范程度较高的并购贷款,增加市场主体自主权。同时,要规范理财业务发展,兼顾定制化需求的同时,严守规范化业务开展底线,鼓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回归“代客理财”本源,区分理财资金销售对象的风险承受能力,强化投资者适用性管理,细化资产风险分层和投资者风险能力分层,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穿透底层资产,加强存续期管理,完善保障机制。另外,要构建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发展的正向激励和市场约束机制,建立信贷、理财产品和其他资管产品二级市场。 在并购债券的运用方面,《报告》建议,要加强并购债券风险管理和监督。一方面,对于并购债券投资,机构投资者应该剔除隐形杠杆率因素,考查真实的杠杆率。关注分红及股权退出机制,结合因并购产生的有偿资金测算并购标的经营数据预测,结合全口径有偿资金测算并购后合并口径经营数据预测。根据去除水分后的预测情况,补充偿债保障计划,视情况补充风险缓释措施。另一方面,完善相关金融产品监管,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面向合格投资者销售产品,严格信息披露,实施穿透式监管,坚持适度杠杆,限制嵌套式产品。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