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6月开始,A股市场显著降温。尽管如此,随着新三板分层制度的推进、国务院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程度的提升,以及国企改革、供给侧改革和注册制改革的加速,中国私人股权投资仍将具有大量的机会,并持续快速地发展。 二、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模式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信托计划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二是信托计划+有限合伙模式,三是设立专门子公司参与股权投资。 (一)信托计划直接参与股权投资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无须设立专门的实体,投资项目选择及相关文件准备就绪后一旦推介发行成功,信托计划即可成立。近年来,这种模式由于上市退出等方面的制度限制,发展状况存在一定局限。尽管与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相比,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具备一定的制度优势,如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备信托制度赋予的破产隔离特性和税收优势,但是,中国证监会认为信托背后是众多投资者,有可能涉嫌变相突破《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的限制。另外,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以防止关联持股,因此对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企业上市中国证监会持谨慎态度,企业上市前存在的信托计划持股部分一般都要进行清理,否则不予放行。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信托计划一般都会载明上市退出以外的其他可选择的退出方式。 由于IPO退出受限,目前此类模式主要应用于新三板企业或者新三板上市前的企业融资(如涉及新三板企业转板,此类信托计划仍然面临被清理的风险),或采用并购等其他方式进行退出。 (二)信托计划+有限合伙模式 在当前制度环境下,信托计划+有限合伙模式是信托产品参与私人股权投资的主要模式之一。该模式先由信托公司募集客户资金成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再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从而将信托资金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资金,由有限合伙企业开展相关的投资活动。投资顾问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参与投资并获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与信托计划直接参与股权投资的模式比较,这种模式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指引》对信托型私人股权投资的诸多限制性要求。如有必要,该模式下还可增加基金公司或资产管理计划作为通道。 (三)设立专业子公司参与股权投资 信托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是目前监管层鼓励的业务模式之一,交易结构一般为信托公司的专业子公司或其指定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专业子公司可通过发行契约式基金认购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份额,为增加投资者信心,有时信托公司的专业子公司也认购有限合伙基金部分的有限合伙人(LP)份额。在该模式下,有限合伙基金层面一般不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只收取少量的基金费用,如有限合伙的开办费和运营费用、账户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律师费、证券账户管理费等,一般不超过10万元/年。契约式基金层面收取管理费和浮动收益,管理费为基金规模的2%左右,浮动收益是对契约式基金超过最低收益以上的部分收取,最低收益率一般为8%/年或10%/年,专业子公司对超出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浮动报酬,一般为20%,有时也采用阶梯式的方式收取浮动报酬,投资者收益越高,基金管理浮动报酬提取比例也就越高。 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有较多优势。首先,信托公司可以有效隔离投资风险,受到的法律监管相对有所放松;其次,可以加强对私人股权投资的风险管控能力,培养主动管理能力;再次,信托公司的专业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能够获得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提成,收益明显高于前两种业务模式;最后,采用专业子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能规避将信托财产管理责任委托他人的合规性风险,这也是监管层所鼓励的重要原因。 三、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发展困难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