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监管规定,信托资金投资实业不受限制,对于企业股权、不动产等实体的投资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监管部门重点鼓励的转型创新方向。信托公司多年来在股权投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和市场资源,因此,债转股中信托可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制度优势。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配套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继1999年之后的17年,新一轮的债转股大幕徐徐拉开。关于债转股的实施机构,《意见》在第一条第一款中指明: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实施机构名单中没有点明信托公司,那么,在股权投资领域积累了丰富专业经验和市场资源的信托公司能否有所作为呢? “尽管关于债转股的实施机构范围中没有直接点出信托公司的名称,但关于债转股的实施机构中‘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的提法,使得其范围十分宽泛,作为多数为国有企业,专业从事资本投资运营,且市场化经营与运作程度都十分领先的信托公司自然在此次债转股的实施机构所属之列,这是毫无争议的。信托公司面临着另一次巨大的市场机遇。”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告诉记者。 《意见》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那么,信托公司如何借助自身优势在新一轮债转股中发挥独特作用呢? 根据信托业协会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信托业受托资产的六成直接投向实体经济领域,其中股权类运用占比不断攀升,超过了50%以上。根据现行监管规定,信托资金投资实业不受限制,对于企业股权、不动产等实体的投资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监管部门重点鼓励的转型创新方向。信托公司多年来在股权投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和市场资源,因此,债转股中信托可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制度优势。 邢成认为,信托公司还可以发挥管理效率和日常监管优势。目前国内信托公司投资决策市场化程度较高,决策层级少,透明度较高,管理效率高。同时,信托公司长期开展基础设施、制造业、房地产等实业领域的信托投融资业务,拥有高端的专业人才和丰富的实业投资管理经验。特别是信托公司肩负受托责任,在抑制企业道德风险方面更有保障。 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发挥金融工具灵活多元优势。“信托接受银行委托参与债转股,既可以运用股权、债权以及债投联动等组合手段直接对目标企业操作,也可以设计成事务管理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根据企业不同的运行阶段开发、设计、运用各种信托工具和手段,促进企业扭转颓势,实现委托人的目的。并可以隔离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后的股权责任,避免损失扩大。”邢成说。 可以看到,此次债转股的最大特征就是市场化、法制化。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有哪些风险需要防范呢?邢成归纳为三方面: 其一,风险防控手段弱化。债转股后,信托公司受让银行债权成为大股东,却无法得到真正的回报,由于股票获取收益以及分配股息的时间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意味着信托公司获取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一家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导致债转股的企业而言,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经营管理方面的较多问题。当前中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企业破产可能性增加,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清偿中,债权是优于股权的,而往往企业破产时是资不抵债的,这也意味着信托公司回收资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其二,“僵尸”企业界定标准难以量化。供给侧改革意味着部分企业将在这波去“三高”的大浪中被淘汰出局,本来可以出局的企业却可能因银行债转股死灰复燃,因此尽管相关政策规定禁止将僵尸“企业”列为债转股对象,但实际操作中去“三高”和留“僵尸”其实较难操作,如何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也存在一定难度。同时,如何来计算公允价值,又如何来保证投资收益?这些都将是信托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或有的风险。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