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天林也指出,《慈善法》落地后税收优惠制度的配套暂时未跟上,未来税务局应该出具相关文件。“信托税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包含契税、所得税、增值税等,范围较广,我国对于信托税制的研究始终没有落地。”周天林说。 而这也间接导致了目前慈善信托更多的运作主体为资金性慈善信托而非财产性慈善信托。因为一旦包含股权、房产、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注入慈善信托,必然带来财产转移。与此同时,信托的成立以过户为要件,过户必然涉及财产交易费用。由此,股权交割、地产交割伴随的无疑是重税。 《慈善法》的落地让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享受了明确的法律地位。此外,项目成立由过去的审批制变为了备案制,慈善信托项目的立项也获得了质的突破。“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周天林介绍。 自此,民政部门以及银监会成为了项目备案过程中的两大明确主体。但记者了解到,备案制距离具体落地仍然有一段路要走。据悉,目前上海相关区域民政局尚未备案过任何一单慈善信托。 “对于民政局而言想要找到一条很好的路,未来配套的规则、监管层面具体操作性的细节等诸多内容仍需要准备,此外银监会、信托公司、民政局三方的磨合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周天林表示,目前更多的信托机构是抢在《慈善法》落地的时间窗口期宣布相关规划,但是从慈善信托的首期资金募集到最终达到慈善目的,中间还有漫长的过程。 市场化收费将成必然趋势 在信托业过去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信托行业总共经历了6-7次整顿,在传统业务模式难以为继,新业务模式尚未建立的行业现状下,2016年成为了“转型元年”。 然而转型并非是盲目转型,此前银监会已经通过“99号文”给出了明细的方向。其中包括家族信托和公益信托。《慈善法》的出台明确了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让更多的信托公司找到了信托转型的“抓手”和“落脚点”。 上海信托指出,慈善信托将成为家族信托业务转型的突破点。通过解决高净值客户附加的慈善问题,“单边突破”化解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常年以来面对的信任问题。 “作为委托人回馈社会的一种心愿,慈善信托作为构成家族信托的组成部分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周天林表示,在具体落地的过程中,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是构成母子信托关系、还是并行信托形式则由未来当事人的创新理念所决定。委托人提出相关需求,信托公司在满足该产品需求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设计,随后监管部门审查信托产品的金融边界并进行备案。 纵观当前已经提出或者规划提出的信托产品,一方面大部分信托公司仍然未对委托人实施收费,另一方面,即便将已抢首单的10多家信托公司规模加总,仍然是一个较小的体量。 在市场空间可期的前提下,如何纠正“公益=免费”的观念,在合理收费的前提下,让慈善信托走上市场化道路,仍待破题。根据《信托法》规定,作为信托产品的一种,慈善信托的收费上限为8‰。 相比传统捐赠方式,慈善信托的个性化、定制化特性必然需要管理资金的投入。有业内人士指出,依照慈善信托未来的市场空间,即便信托公司设立子公司专人专事也不为过。一旦慈善信托实现规模化运作,那么就要做到投入产出比相匹配。 “信托公司也是经营单位,免费只是暂时性的,合理覆盖成本的收费以及市场化运作才是长期发展趋势。”周天林进一步表示,慈善信托要比营业信托收费低才能符合慈善信托的目的。“在国外以大学基金等慈善信托运营主体为例,除慈善事业之外,其还利用其它资金做经营性资金运作以覆盖成本。”周天林说。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