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汶川地震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准备成立以奖励高校学子的奖学金公益信托,直播,多次设计后将方案保送陕西省民政厅,但被以《信托法》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为由,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信托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究竟指的是具体那个部门,并未明确,这多少成了当时公益信托并不发达的理由。 为了完成奖学金公益信托计划,长安信托随后找到了西安交通大学基金会作为奖学金公益信托计划的项目执行人,先募集资金进入长安信托,然后拨付资金给校方作为奖学金,这样的流程形成后,再向基金会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公益信托,很快得到获准。 “慈善信托需要公募权,要不然与公益信托相比并没有太多优势。”上官利青表示,“作为慈善信托背后都有较多的高净值客户资源,应该允许通过公募方式将这些资源引入慈善组织,导入公益事业中。但《慈善法》中关于慈善信托能否公募确要打一个问号。” 2013年,有7家机构提出向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捐赠股权收益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并与基金会签订股权收益权捐赠协议。2014年,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希望将此笔股权收益联合金融机构,成立中国首支权益类的慈善信托,并希望更多机构通过捐赠股权收益实现慈善目地,但随后在向民政部门申请过程中被否决,理由是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成立慈善信托不能公开募集。 作为当时推动者之一,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朱秋霞认为:“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慈善模式,公众不能参与,那只会成为少数富人阶层的行为,这注定慈善信托的社会影响力不会太大。” 委托人权利应保证 2015年11月24日,“大爱长安?陕西银行业普惠金融扶贫慈善信托”在陕西西安成立。由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倡议,省内30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响应,共计向陕西省慈善协会捐赠500万元成立专项基金,长安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受陕西省慈善协会委托,对专项基金进行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得到陕西省民政厅同意;监察人为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受益人为贫困农户。 2016年9月1日在中国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同样被认为委托人信托资格被剥夺。该信托计划委托人为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和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的8名高管(自然人),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的信托资金来源于捐助资金,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接受善款后作为公益支出将善款用于信托计划,此时该笔资金已经与捐助人没有关系,而作为公益支出后也不属于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作为信托产品也不属于中国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这笔信托资金的归属则显得不明确。 这个看上去并无任何不妥的慈善信托模式却被有些专家认为是在将慈善信托开倒车。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表示:“这个慈善信托模式中,捐赠人的慈善信托权利被剥夺了。捐赠者捐赠给慈善组织成立基金,而后由慈善组织委托信托机构进行慈善信托,这个信托计划跟捐赠者就没了关系,是由作为独立法人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信托,无形中剥夺了捐赠者的信托权利。” “如果是通过慈善信托做公益,就应该让财产所有者参与到信托计划当中,否则则是慈善信托在中国的倒退。”徐永光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姜雪莲也表达了相同观点,她说:“捐赠人捐赠财产给基金会,然后由基金会给信托公司,此时捐赠人与信托资产已毫无关系,而慈善信托中又没有要求必须设立监察人,委托人就应该有一定监督权利,捐赠人通过捐赠给基金会设立信托计划,反而没有了监督权利,这有些不太符合慈善信托发展的方向。” 基金会大多呈观望状态 中国扶贫基金会是较早开始尝试慈善信托的基金会之一。 2015年,一笔巨额资金欲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再展开项目执行,最终还是通过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进入到中国扶贫基金会,慈善信托未能完成。 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助理丁亚东看来,这样一笔巨额资金没有设为慈善信托,通过捐赠形式,扶贫工作可以做的更广。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