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剑银表示:“目前来看,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作为受托人是缺席的,遇到一个很直接的问题——《通知》中备案要求开立慈善信托账户,但银行不给开。缘由是慈善组织开户账户没法监管,这个监管责任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性质来进行划分认定,不能没有监管就不开户,让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慈善信托不成立。” 受托人:慈善组织PK信托公司 《慈善法》实施后,9家信托机构推出10支慈善信托计划受托人无一例外均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无一入围,那么,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谁更合适? 刚刚推出“爱飞客慈善集合信托计划”的中航信托研发与产品创新部负责人袁田认为,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是有优势的。 “慈善信托的特点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受到严格监管,能够保障信托资产独立性。其次,信托公司具有较高水准资产管理能力,慈善信托财产中能更好实现保值增值要求,优先尽到保值义务。”袁田说。 对于这种认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益信托工作室负责人上官利青也表示赞同。 “慈善信托优势体现在保值增值上。信托公司有能力使财产保值增值,但要能承担与基金会一样的责任风险,因为是公益资金,如果出现理财亏损如何弥补,如何回应公众和媒体质疑,这急需理清。”上官利青表示。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则对以上两人认为慈善信托信托公司有优势的言论进行了反驳。 “慈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则被认为不是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如果信托公司破产清算,则受托的慈善信托财产受到保护,不被清偿。但如果基金会作为受托对象,安全性可能比信托公司要更高,因为在中国,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不能破产;其次,基金会投资均是一般性投资,资金风险控制在较低范围,慈善信托财产应该说更有保障。”徐永光说。 慈善信托早有雏形 2007年,南都公益基金会“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接受88岁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老教授一笔10万元捐款,目的是给新公民计划学校老师和学生设立奖学金。5年后,该老教授又向该项目捐赠30万,至此,该项目累计收到老教授40万个人捐赠。《慈善法》实施后,南都公益基金会征求老教授意见希望将其转成慈善信托计划,按照规定,慈善信托计划中可以设立监察人,征询老教授意见选定监察人,正完成一笔由慈善组织担当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计划。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看来,老教授向基金会公益项目捐赠40万时,慈善信托还未出台,但这已经是一种质同形异的‘慈善信托’雏形。 “基金会接受捐款的过程,已经存在委托、受托、受益等元素,只是未用慈善信托的法条。”徐永光说。 徐永光这种说法得到了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的赞同。 王丹说,由于教育基金会特点,使得很多捐赠人愿意做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本金不动,利用增值部分公益,这实际上已经实现了慈善信托的功能。“慈善信托作为能够让更多民众参与慈善的又一渠道,这实际上关注的是高净值人群。如果单从捐赠或成立基金来说,这已经有了慈善信托的雏形。” 慈善信托暂无公募资质 根据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信托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2008年6月2日发布的93号文第四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 该文件发布后被看做当时推动公益信托的“强心剂”,公益信托明确了公募属性。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益信托工作室负责人上官利青表示:“银监会93号文给予公益信托公募资质,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后就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信托财产。” “这是公益信托的优势。”上官利青补充道。 “慈善信托公募权不明确,税收制度也不明了,现阶段相较公益信托并没有太多优势。”上官利青表示。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