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制度,建立起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形态下的信托关系,监护人在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时,需要履行更高的信托义务,除了一般的监护职责外,有信托义务为了被监护人的稳定、舒适的养老生活,妥善管理、使用、处分被监护人(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并且处理涉及老年人的生活事务。 由于我国自古以来不区分监护权和亲权,所以《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涉及监护的司法解释在中对监护人的考量主要以亲等为衡量标准,习惯以亲权决定监护权,而亲权和监护权概念的混同,也直接导致我国监护制度过分依赖公法的强制性,监护规则过于原则和简单,监护司法实践过于保守,对公民以私权来调整监护关系的需求关注不够。由此也造成我国社会各种监护现象混乱无序,监护矛盾层出不穷,对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所以,有必要对更加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监护人选任方式给予应有的重视。 我国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建立了针对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而《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则更进一步提出了要建立针对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所谓“意定监护”也可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任意监护”、“预先性代理权授予”,旨在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得预先选定未来生理机能衰退或丧失时的监护人,并就有关监护的设立、权限等内容自行决定。 意定监护本质上属于涉及老年人监护扶养的民事信托,通过选任意定监护人作为受托人,可以更加人性、专业、安全的为老年人的生活起居提供帮助,全权处理养老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会出现大的波动,其财产可以全数用于养老生活。 比如对于居住养老院的被监护人,监护人(受托人)按照监护协议定期将信托收益支付给养老院用以负担老年人的养老院费用,并监督养老院的养老服务标准和审核相关支出凭据。同时,监护人(受托人)对养老费用使用情况定期实施核查,在出现养老院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时,及时按照预先设定的应对方案处理。 对于突发的生活支出、生活成本和养老开支普遍增加等事实,通过受托人的确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养老费的支出,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养老费可能被滥支滥用的可能,同时也确保了养老机构能够按期获得相应的养老服务报酬,对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共赢提供了途径。 5、财产风险隔离。 英美信托机制下的“二元所有权”原理(大陆法系本土化为所有权的“四大权能”分离理论),允许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分属不同个体行使,表达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客观上实现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作用。所以,好好利用信托财产的这一属性,委托人可以将个人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自己或者家族成员为受益人,建立起旨在保护家族财产和分配财产利益为目标的民事信托。 在建立信托关系后,信托财产即受到信托关系的保护,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信托当事人尤其是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影响,信托财产不受强制执行的拘束。除了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债务外,信托财产不受“穿透规则”的制约,可以起到财产保护的作用。同时,受托人可以应委托人的需要,根据委托人对财产使用的需求(多为商业运作),成为委托人的一致行动人,在实现信托财产风险隔离的基本需求之外,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高效的运作财产创造新的价值。 结束语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在人类私权发展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实现人们财富传承梦想发挥了独特而显著的作用。所以,如何利用好信托,尽快完成信托的中国化过程,使之可以成为守护和支撑我国财富传承的重要力量,无疑将会对未来我国社会的发展、人民的幸福产生重要的影响。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