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App Store审查指南,所有的应用程序都要在通过iTunes内置的应用内购买来完成,包括一次性购买、注册付费以及应用内的支付,而不允许应用程序内部使用第三方支付购买应用程序内的内容或者服务。 对此,有观点认为,此举涉嫌构成搭售苹果支付服务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属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 而在评价苹果对其IOS系统的100%占有,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时,显然需要把IOS系统和安卓系统等智能手机系统放在一起考量,而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考量苹果IOS系统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时,还需要考量苹果手机或设备的市场占有率。 简单说,放在全球智能手机系统或在国内市场来看,苹果手机或其IOS系统现有的份额,恐怕达到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苹果对于其自有IOS系统的规则,一般很难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IAP机制作为一种交易机制或支付规则,对购买者来说,应该算提供了便利,也很难说构成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当然,对于IOS版App开发者来说,通过IAP机制开展的销售,需要向苹果缴纳一定的服务费或分成,显然具有明显的“割肉效应”,但是,如果没有苹果手机或IOS系统,这些App开发者也很难获得收入。 当然,同样是应用分发或销售提成,如果苹果收取的分成收入明显高于安卓系统的话,那么,如果App store在应用分发市场份额较高,那么,苹果过高的分成水平设置可能侵害应用开发者的权益。 因此,苹果对基于IOS系统运行的各类App应用,基于其App Store分发和管理规则,对于App内发生的支付或交易行为,设定IAP机制并无不妥。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黑车”司机通过开黑车获取了大量收入,不能因为被依法查处丧失了“黑车”收入来源,而认定查处行为有问题。 因此,虽然苹果抽成打赏令人生厌,但是,要评价其违法性或不当性时,还需要多加分析。 而对苹果来说,其也有必要结合此前类似微信公众号赞赏功能中对内容平台或个人的“让利”机制,开奖,适时调整或取消此类服务的分成设置,把让内容创业者获得更多的收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