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原被告未达成相关管理约定及委托关系的前提下,原告物业公司起诉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单车随意停放至私人车位、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车位、绿化带等管理费用100元,有无法律依据呢? 停放代管可否索赔:物业公司管理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是关键 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多部门起草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自行车停放。” 那么,对于用户不规范停放后产生的实际管理需要,平台到底应该承担什么义务?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ofo、摩拜等共享单车平台公司要“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方便使用。” 简单说,停放管理首先是平台或公司责任所在。 而《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物业公司虽然与摩拜单车没有相关管理约定及委托关系,但是其通过对大量单车的管理同时保障了单车不会被随意损坏及丢弃,使得摩拜单车公司成为受益人,因此,物业公司代为对摩拜单车的停放管理行为(搬运、码放整齐等),非常接近“无因管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而该案的最终判决出台对于强化ofo、摩拜等共享单车平台的车辆停放管理主体责任,明确部分停车场管理服务与平台公司经营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