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如使用时间、地点、途径路线信息等,这些信息因服务而产生,并由平台予以记录。它们既是有关个人的信息,也是系统功能的组成部分,但它们确实是乘客个人(出行、生活甚至性格等)人格特征的外显,甚至可称其为“数字肖像”,其归属关系比较复杂; 第三类,平台自动收集,但并非服务所必需的数据。如手机型号、操作系统、浏览器、通信录、短信、非服务期间的位置信息等,这些信息大部分为平台在用户并不真正了解或擅自单向收集的。 摩拜和ofo之所以能被资本看好,是因为其坐拥千万级别的用户和上亿级别的骑行数据。大平台布局是对支付入口的争夺,而背后则是对骑行最后一公里大数据的争夺赛。 问题是,这些数据一旦涉及交换或交易,归属权的问题就会凸现出来。由于数据的无形(个人难以进行物理上的占有和支配)、使用的无限制(使用后难以被测知或举证)、平台实际控制、单一数据缺乏独立价值、侵权损害难以度量等特征,在实践上,个人名义所有权难以有效实施,单纯所有权制度的建立,并不能有效保护用户的利益。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30多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000万辆,注册用户超1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0亿人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行实名制后,怎样保护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交通部相关负责人杨新征回应,《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一方面,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 另一方面,规定了相关信息的使用范围,要求运营企业采取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这样的规定仍然比较暧昧不清,但总算为相关企业的行为标明了底线。至于《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落实,想必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