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根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激励和保护技术创新。所以,评价反垄断案件的最重要指标和原则就是该判决是否有利于保护和鼓励产业的整体创新。 1)在保护国内企业方面 国内企业的利益是复杂多变的,不同企业之间的利益甚至是矛盾对立的。在不同的语境和参照系中,同一家国内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诉求和表现。 以国内某家著名的公司为例,该公司已经逐渐出现苹果那样的分裂“人格”和矛盾诉求。比如在国内面对国外公司等强敌时,处于防御态势的该公司提出反垄断控告,主张应该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在面对国内企业时,该公司一方面积极呼吁政府应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又与拥有标准必要专利另一国外企业暗通款曲,以获得较同业更低的标准专利价格,表象上看属于在商言商,实则有没有扭曲标准专利的公平原则呢? 2)在FRAND原则反向“劫持”标准专利权人方面 目前,大部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问题的讨论都是单向的,几乎都是站在标准专利实施方的立场,探讨FRAND原则对反标准必要专利“劫持”和解决标准专利使用费堆叠的作用、FRAND原则对禁令的影响、FRAND许可使用费率的计算、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可以作用于FRAND的空间等问题。 然而,物极必反,矫枉过正。在过分强调FRAND原则矫正标准必要专利权对专利实施方的专利“劫持”等不利后果的作用下,事情正向另一个方向转化:事实上已经或者正在形成标准专利实施方利用FRAND原则反过来“劫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现象[3]。主要表现在: 首先,以FRAND原则为借口,在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同时,恶意拖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谈判时间,短的谈个三五年,长的则遥遥无期。 其次,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未告知其许可给其他所有被许可人许可费率,因而致使其无法判断标准专利权人是否违背FRAND原则为由,主动向法院起诉,控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以达到支付最少许可使用费率的目的[4]。 所谓的标准必要专利人的“劫持”行为容易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攫取过高的许可使用费率的理论推测,在现实中难以找到实际证据加以证明。 而标准专利实施方利用FRAND原则“反向劫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难以获得与其专利市场价值相适应的许可使用费率,此类行为在专利恶霸那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在我国长期实行的专利弱保护的背景之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际享有的合法权利非常有限,很少会真的出现权利滥用的情形。 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对通讯产业至关重要,标准专利权人在技术创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和标准化、标准专利商业化推广等方面投入了巨额成本,标准专利权人的利益应该得到实现。 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和权利应该得到承认、尊重和保护,而不是动辄对其进行削弱、遏制和打压。 专利恶霸利用FRAND原则“反向劫持”标准必要专利人反向劫持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警惕。国家近期正在开展的《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制定工作,至少在笔者看到的版本中,没有考虑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方利用FRAND原则“反向劫持”这一重大问题,这不得不说是种缺憾。 中国反垄断管理机构和法院应该心无旁骛地坚持统一的裁判标准,以防出现裁判标准不一或价值取向矛盾的案例。矛盾裁决的后遗症是结果的不可预测性,这对法律的价值观导向和规范性指导具有重大破坏力,有可能会扰乱整个社会的法律保护环境和规则秩序;还可能破坏技术创新者对中国专利保护的预期和信心,进而影响创新投入和技术进步等。 在依法治国的情况下,就要以法律的思维来保护企业,不管是谁都不能触红线,触碰红线就要承担法律责任[5] 。 3、防止产品公司欺凌技术创新主体 1)在保护高校、中小型创新公司方面 从技术创新的层次和创新成果的价值来看,高校、科研院所或中小型技术创新公司的作用和贡献明显优于大多数产品公司。根据科技创新的一般客观规律,大多数重要技术、基础学术理论、重要科技突破、重大科学发现等都产生于高校、科研院所或中小型技术研发企业,这些机构才是核心技术、标准必要专利基础技术和重要发明技术的发源地。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